《中美科技合作協定》那些事兒
2025-02-20 12:55:35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 身邊的知識產權
李春暉
天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暨民法專委會副主任、《中國科技法律評論》執行主編
2024年12月13日,中國科技部網站發布了一句話簡短新聞:“中美兩國政府代表于2024年12月13日在北京換文簽署了《關于修訂和延長兩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的議定書》,將《中美科技合作協定》自2024年8月27日起延期5年。”在美國政府大力構筑“小院高墻”,阻止高端技術流向中國的當下,中美尚能續簽以“合作”為名的協定,可知其分量之重。
某種程度上,中國知識產權制度是伴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在與美國既斗爭又合作的基礎上建立、成長和壯大的。其起點正與《中美科技合作協定》有關。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改革開放的宏大歷史背景下,1979年1月1日中美建交。其實自1972年中美上海公報之后,兩國就開始了科技文化交流,但建交進一步推進了這種交流。《中美科技合作協定》即由鄧小平和卡特(James Earl Carter,Jr)簽訂于此時(1979年1月31日)。協定第五條提及了知識產權問題。
該協定是中美科學技術合作的框架協定,具體領域的合作有待簽署具體的執行協議。幾十年來,中美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在其框架下簽署了近50個議定書,中美科技合作一度成為我國對外政府間科技領域最大的合作機制。例如,同日簽訂的《中美高能物理協議》,其第六條規定了更具體的知識產權問題,包括版權保護及執行協議過程中發明、發現的處理。
同年7月,又簽訂了《中美貿易關系協定》,其第六條規定:
“一、締約雙方承認在其貿易關系中有效保護專利、商標和版權的重要性。
二、締約雙方同意在互惠基礎上,一方的法人和自然人可根據對方的法律和規章申請商標注冊,并獲得這些商標在對方領土內的專用權。
三、締約雙方同意應設法保證,根據各自的法律并適當考慮國際做法,給予對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專利和商標保護,應與對方給予自己的此類保護相適應。
四、締約雙方應允許和便利兩國商號、公司和貿易組織所簽訂的合同中有關保護工業產權條款的執行,并根據各自的法律,對未經授權使用此種權利而進行不公正的競爭活動加以限制。
五、締約雙方同意采取適當措施,以保證根據各自的法律和規章并適當考慮國際做法,給予對方的法人或自然人的版權保護,應與對方給予自己的此類保護相適應。”
該條款全面涉及知識產權的主要部門,包括專利、商標、版權和不正當競爭。然而問題在于,彼時美國已擁有較完備的知識產權制度,而中國基本上沒有現代知識產權制度,僅有一些計劃經濟背景下的且并未妥善執行的制度,這包括:
第一,商標方面。1957年,國務院轉發《關于實行商標全面注冊的意見的通知》,196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商標管理條例,當時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其施行細則。基于當時的特殊國情,其隨后的實施情況可想而知。
第二,專利方面。1950年,政務院發布《關于獎勵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決定》,授權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擬定《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1950)及《有關生產的發明、技術改進及合理化建議的獎勵暫行條例》(1954),由此形成了專利和發明獎勵制度兩條線。前者并頒布了實施細則,但從1953年到1957年僅頒發了6件發明證書、4件專利證書,此后便陷于停頓。后者設立了發明審查委員會(1950)。1963年,國務院制定發布發明獎勵條例,由國家科委組織發明評獎委員會,負責發明評獎工作。但至改革開放前,獎勵制度也沒有很好地執行。
第三,著作權方面。在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有關作品版權或著作權的規定幾乎完全是空白。
既為履行《中美科技合作協定》及其諸執行協議以及隨后的《中美貿易關系協定》中的承諾,也為中國自身改革和進步的需要,中國正式開啟制定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進程。事實上,中美建交以及中美之間的諸多協議,都是1972年上海公報后長時間談判的結果。在此過程中,中央已經認識到知識產權對于改革開放,尤其是對產品出口和引進外資的重要性,在各方面都已開展緊鑼密鼓的研究。因此中美建交和簽訂有關協議后,有關工作就迅速展開。
商標方面,1979年1月,國家經委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出《關于紡織品恢復使用商標問題的報告》,當時以及隨后多年,紡織品是中國出口創匯的主要商品。1980年2月,針對整個出口商品(而不僅是紡織品),多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出口商品使用商標問題的聯合通知》。1982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并發布商標法,打下現行商標法的底色。
專利方面,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就定下了建立專利制度的基調,原國家科委于1979年3月組建專利法起草小組,并根據國務院有關批示于1980年年初組建中國專利局。1984年3月,專利法獲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與此同時,發明獎勵條例也被修訂,維持獎勵和專利兩條線的制度。該條例至1999年被《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取代。
著作權方面,著作權法制定工作同樣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和中美建交后立即展開,但遭遇難產,因為那時的作品著作權(一開始尚不存在軟件問題)不似以專利和商標為典型代表的工業產權直接與經濟生產活動有關(因此沒有緊迫性),而又涉及更加廣泛的作者、出版者和讀者(使用者)群體(因此需更加慎重)。經過多年努力,于20世紀90年代初先后通過了著作權法(1990)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1991)。至此,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具備了完整的三塊基石: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
在此期間,中國也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80),以及作為專利制度基石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984),也迎來了《中美科技合作協定》1984年1月12日第一次續簽。
中國知識產權制度,既有學習和移植西方尤其是歐洲知識產權制度,也有基于中國當時國情的自主創造,符合中國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如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位一體的立法。但擁有較多知識產權的西方尤其是美國為保護本國權利人利益,不斷要求中國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比如,在特別301條款下,中美1991年、1994年和1996年進行了3次知識產權談判。之后,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中國與各國包括美國進行了持續的談判,其中也包括知識產權問題。
在與美西方的互動過程中,一方面,我們基于自身國情繼續學習外國包括美國先進的知識產權立法和司法實踐;另一方面,我們也頂住壓力堅持僅采納與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制度,而不能操之過急,并結合自身國情創造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制度,例如,我國的行政、司法雙軌保護。這個過程總的來說仍是合作為主流,斗而不破,《中美科技合作協定》亦得以持續穩定續簽,自1979年簽訂以來,已經連續運行了45年。
無論如何,我國改革開放后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是我國自身發展的需要和自主選擇,但是在對外關系上,《中美科技合作協定》確系中外條約中首倡知識產權者。因此,該協定不僅對中美關系,也對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具有非凡的意義。
回到2024年12月13日,美國國務院也發布了新聞稿,但在中美科技貿易戰的背景下,該新聞稿在“延期”之外,還強調了協議的修改。按照該新聞稿,修改后的協議僅覆蓋基礎研究而不涉及關鍵和新興技術,并須確保國家安全。即便如此,美國眾議院中國問題特別委員會主席John Moolenaar在官方宣布續簽協議幾小時之后,就聯合13位眾議員致信國務卿布林肯表達不滿。事實上,在當前美國意圖脫鉤斷鏈的背景下,美國對是否續簽該協議出現了較大的反對聲音,以致該協議2024年8月27日到期后進行了兩次技術性臨時延期而非續簽。12月13日的續簽,是多月艱苦談判達成的結果。雙方政府力圖維持這一協議,至少凸顯了其在歷史上的重要地位。
1997年2月19日,鄧小平同志在北京逝世;2024年12月29日,美國第39任總統卡特逝世。合則兩利,希望卡特的逝世并非一個時代的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