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實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底座”
2025-01-16 09:19:02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賀寶利
歲末年初,從證監會到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再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部際聯動”的各項制度安排頻出,一項項旨在打擊資本市場違法犯罪的制度安排相繼出籠,客觀上“利好”中小投資者的“制度供給”日益完善,中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制度底座”正在夯實,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未來可期。
2024年12月27日,中國證監會為貫徹落實新公司法,就證券期貨制度修改、廢止部分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兩項規則,公開征求意見。
這是過去一年證監會在“長牙帶刺”行政執法的“強監管”背景下,歲末年初又發起的一項適應新形勢的全新“制度供給”安排。
2024年7月1日,新修訂的公司法和《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實施規定》)正式施行。
新法實施后,中國證監會高度重視配套制度規則的完善工作,對現行證券期貨制度規則做了系統梳理,采取集中修改與分散修改相結合的形式,歷時近半年扎實開展配套規則的修改完善。并于2024年12月27日公開對外發布,就配套制度規則中擬集中“打包”修改、廢止的89件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上市公司股東會規則(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兩項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系統梳理此次尚在征求意見中的有關證券期貨的“制度供給”,管理機構體現出了制度整理的“系統集成”以及對標新公司法的“配套調整”,凸顯了在資本市場繁榮發展的背景下更加積極的主動作為。
近年來,中國資本市場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在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起到了不可磨滅的貢獻。然而,與經過30多年發展的國內“物質商品市場”“人力資源”等已經基本成型的“統一大市場”相比,作為資本市場這一居于市場經濟中的“核心要素”,發展卻相對滯后。主要表現為股市將資本轉化為“長期資本、耐心資本”、創造“財富共贏”的效率低下;資本市場整體“脫實向虛”“短視投機”的弊端尚未徹底扭轉。
究其原因,我國原有資本市場的制度安排,已經遠遠不適應當下股市正常發展的要求。
當下中國股市兩種“頑疾”尚需糾正:一是少數上市公司通過欺詐上市,融資后不積極履行、甚至拒絕履行回報股民的義務與責任現象,仍然盛行;二是企業上市后,少數“投機資本”利用做空交易、高頻交易等技術手段,擾亂正常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秩序,客觀上妨害市場的參與者,特別是中小股民的利益。
因此,近年來我國高度重視加快推動刑法、證券法的相關修改工作,著力加強資本市場的“司法供給”,相信隨著系列“草案”的不斷完善、相關司法解釋的不斷出臺,屆時資本市場的違法違規成本將得到顯著提升,“中小投資者”最為關心、關注的作為“金融消費者”利益制度保障將日益完善。
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主要參與者從數量統計上來看,主要為中小投資者。權威數據統計顯示,我國資本市場有近2.2億個投資者,其中小投資者占比達到96%。中小投資者在信息獲取、投資經驗、可承受風險等方面存在先天劣勢,很容易受到財務造假、欺詐發行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侵害。
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牢牢把握中小投資者占絕大多數這一中國特色國情,強化健全法治,凈化資本市場生態,保障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市場生態,是今后相當一段時間資本市場的直接管理機構、乃至司法機關面對的緊迫問題。
令人振奮的是,隨著證監會“系統集成”的“制度供給”出臺,證監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聯動執法”的“制度安排”,在歲末年初也在不斷推出。
2024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以下簡稱《綱要》)。《綱要》提出,完善金融強國建設司法保障機制,依法懲治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綱要》明確提出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司法保護機制,加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健全完善金融領域行政執法與司法審判銜接機制,協同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
202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公告。公告事關“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服務”。這一旨在為推動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發揮稅收調節職能的公告發布,直指當下市場最為關心的“大小非解禁”等問題,客觀上將直接震懾大股東“繞道減持”“違規套現”,間接上也能起到維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
202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紀要》是最高法會同證監會,在對近年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總結、梳理、討論的基礎上,就進一步完善和統一規則適用,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相關重要問題取得的共識。《紀要》圍繞堅持“積極拯救”與“及時出清”并舉、兼顧債權人與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加強司法審判與行政監管協調的總體思路,有利于更好發揮破產審判職能作用,拯救具有重整價值和市場前景的上市公司,化解風險并維護資本市場穩定,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保護上市公司債權人和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3起依法從嚴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會計、審計、保薦、法律、資產評估等各類中介組織要依法依規、履職盡責,彰顯出依法從嚴“全鏈條”式懲治中介組織財務造假相關犯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司法態度。
相比而言,證券期貨領域違法犯罪“民刑交叉”的特征,決定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在實踐中更需要“行刑銜接”。近年來,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組織化、團伙化、鏈條化”現象日益突出,作案手段愈發隱蔽。但是,隨著我國立法、執法、司法的多方合力,違法犯罪的猖獗勢頭必將得到有效遏制,資本市場生態必將更加純潔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