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過重罰”緣何引發執法爭議
2025-01-09 10:20:17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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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記者 呂靜
近日,“江蘇省鹽城市一農民賣未檢疫羊肉獲利180元被罰10萬元”事件經媒體報道,引發網友熱議和社會廣泛關注。2024年12月24日,該案在鹽城中院17法庭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尚未判決。
無獨有偶。2024年12月31日,湖南高院通報了湖南衡陽的一起“小過重罰”典型案例。該案中,超市因幾張宣傳海報“背上”5萬元罰款,最終法院駁回了當地市場監管部門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蘭臺(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徐紅梅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從食品安全法等類似案件的行政處罰機構角度來看,執法機構與有關人員對于作出的行政處罰是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也就是說行為并未超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范疇,是合法的,但是顯然缺乏了執法溫度,少了些合理性。
“小過重罰”屢屢出現
近年來,“小過重罰”的行政處罰可謂屢見不鮮。比如,因銷售一瓶78元的過期葡萄酒被罰款5萬元、四川宜賓賣菜大姐轉行開采耳店賺500元被罰22萬元、洛陽賣菜大爺掙21元被罰11萬元、施工現場未設置車輛沖洗設施且首次違法被罰4萬元……這些案件普遍案值較小,以行政罰款處罰方式為主,但罰款額度偏高。
華北電力大學(北京)新金融法學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陳燕紅表示,“小過重罰”指的是市場監管部門在對小微市場主體進行行政處罰時,處罰程度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不相適應,存在“過罰不當”和“類案不同罰”等問題。
陳燕紅認為,“小過重罰”違反了行政處罰法所規定的“過罰相當”原則。該原則明確要求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一些行政機關對小攤小販、小微企業等小微市場主體的輕微違法行為動輒處以高額罰款,顯然與這一原則相悖。
2024年2月28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全面系統的規范。指導意見明確指出“規章設定的罰款數額不得超過法律、法規對相似違法行為規定的罰款數額”。
實際上,早在2021年11月,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就提到,全面落實“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水果店因海報違規被罰5萬元
近日,一起水果店因海報被罰款5萬元引發的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再次引起關注。
湖南省衡陽市某鮮生超市(以下簡稱某超市)主要經營生鮮農副產品、日用品等。為了招攬顧客,該超市老板通過百度百科搜索相關蔬菜、水果的功效與作用,并將搜索出來的內容交由廣告公司制作成宣傳海報,張貼在店內。
2023年6月,衡陽市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市場監管局)在12315平臺接到投訴,稱某超市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同年7月,區市監局在對該超市進行投訴線索核實時,發現店內張貼的海報并當場責令整改,某超市當天將宣傳海報予以拆除。
2024年1月,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超市罰款5萬元;逾期如不繳納罰款,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后,某超市未繳納罰款,區市監局向衡陽市某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罰款及滯納金共10萬元。
衡陽市某區法院受理本案后,經核實,區市場監管局處罰決定書中提及的投訴人并未在某超市購買水果,也無證據證實有他人因該虛假宣傳誤導而購買水果,并因此遭受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且應當堅持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應與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相當。雖然某超市在其經營的門店場所內張貼促銷水果、蔬菜的廣告,但其內容是通過搜索百度百科獲取的相關內容,主觀上并無虛假宣傳的故意,且僅在其門店內張貼并未通過相關媒體大肆宣傳,影響范圍較小。同時某超市及時整改,消除影響,并無證據證明造成了相關社會危害后果。區市監局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不符合處罰法規定的過罰相當的原則,顯失公平。
最終,衡陽市某區法院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案涉行政處罰決定。
湖南高院指出,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小過重罰”、貫徹行政處罰過罰相當原則的典型案例。對小攤小販、小微企業輕微的違法行為動輒處以高額罰款,影響的是行政執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動搖的是對一個地方營商環境的信心。
賣未檢疫羊肉獲利180元被罰10萬元
無獨有偶,“江蘇一農民賣未檢疫羊肉獲利180元,被當地市場監管局開出10萬元罰單”的新聞引發公眾熱議。
據記者了解,2023年11月21日,鹽城市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城中菜市場查獲農民陳廣芳攤位上擺放的羊胴體、羊頭等未經檢疫驗訖蓋印章的羊肉。檢查過程中,陳廣芳承認家中冰箱里還有3條羊胴體,并帶領執法人員到家中辦理了扣押手續。
同年11月24日,陳廣芳遞交了由大豐區豐華街道早南村村委會、大豐城中市場管理辦公室蓋章證明的情況說明,對陳廣芳家中有老人身患淋巴癌晚期、需要巨額理療費支出,家中生活困難,希望從輕從寬處理,保證今后不再發生類似情況等作了“情況屬實”的證明。
2024年1月18日,大豐區市場監管局給陳廣芳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擬沒收尚未賣出的6只羊頭和4只羊(包括3只家中查獲的羊胴體)、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罰款130180元。同年2月5日,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對羊頭、羊肉抽樣送檢。2月23日,檢驗報告顯示,抽樣送檢的該批次羊肉符合農業農村部有關獸藥殘留、金屬殘留等標準要求,結果為合格。
在正式作出行政處罰前,大豐區市場監管局進行了聽證,公布了檢驗檢疫結論“符合標準”。后經過集體討論,“對陳廣芳提出的免于或者減輕處罰的陳述申辯不予采信”,最終結合涉案肉類檢驗合格及家庭特殊情況,作出罰款10萬元、沒收羊胴體4條、羊頭6個和沒收違法所得18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5月6日,陳廣芳將大豐區市場監管局起訴到法院,以自己將面臨“因罰致貧”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原行政處罰。9月26日,法院駁回陳廣芳的訴訟請求。陳廣芳對此不服,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出席庭審的大豐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認為,陳廣芳為2000年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從事相關經營20多年,對羊頭、羊肉需要檢驗檢疫后方可進入市場流通銷售屬于明知或者應知,不具備不予處罰情形,且已售出的羊肉無法檢驗,危害后果無法消除,沒有法定的減輕情節。按照上級規定和專項行動部署,要嚴厲查處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肉類違法行為,任何從輕或減輕處罰都必須要有證據證明。
庭審期間,上訴人陳廣芳當庭承認了涉案羊肉未經檢疫屬于違法行為,但多次辯解稱自己“是做好事”,是患癌病人顧某急需用錢,所以才幫忙宰賣羊肉,希望法庭能考慮家庭實際困難。該案二審尚未宣判。
行政處罰裁量權應如何運用
行政處罰裁量權應如何運用?如何確?!斑^罰相當”?
“‘過罰相當’原則是行政處罰中的重要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為了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相匹配,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處罰,細化處罰標準,加強執法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審核機制,接受外部監督,并遵循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标愌嗉t說。
陳燕紅指出,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嚴格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充分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獲利情況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確保處罰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時,也應加強執法指導和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執法水平,以更好地維護小微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和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
徐紅梅則認為,行政處罰首先要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其次,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適用行政法規;最后,行政處罰的力度應當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及其有關證據合理地作出與之相適應的行政處罰。讓冰冷的法律、法規在執法人員的適用過程中帶著溫度,使得每一位因疏忽大意的過失導致錯誤發生的,接受處罰時能夠從內心深處真正意識到過錯并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真正將良法與善治相結合,做到執法為民,以人為本。
法院如何平衡企業權益與行政監管的關系?陳燕紅表示,在處理“小過重罰”案件時,法院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原則、靈活運用自由裁量權、注重企業實際情況、平衡企業權益與行政監管的關系等,這些措施不僅有助于助力企業發展,還能促進優化營商環境,實現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同時有利于督促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時秉持審慎與善意理念,讓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顯溫度,把經營主體的法治需求變為對執法部門的法治要求,用情用力消除“溫差”“落差”,以法治化營商環境提振發展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