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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AI,如何定性?

2025-01-09 10:05:06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 案例評析

人工智能時代,人們通過電腦編程賦予部分人腦功能且能替代人腦開展相關業務的機器,既不是純粹的“機器”,也不是一般意義的“人”,而應該是“機器人”。從某種角度分析,“機器”確實不能被騙,但被賦予替代部分人腦開展相關工作的“機器人”則可以被騙。詐騙AI,“機器人”被騙,可能構成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那么,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應如何區分呢?

(一)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別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而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通說認為,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系,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是包容競合的法條競合關系,因此二者有許多共同點,但從犯罪構成上分析,兩罪仍有明顯的區別,具體如下:

1.侵犯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是簡單客體。而合同詐騙罪除了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這也是為什么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的犯罪,而合同詐騙罪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重要原因。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采取欺騙的行為,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不限于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害人受騙也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而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往往實施了與合同約定內容相關的經濟活動,即具有與簽訂、履行合同相關的籌備、管理、經營活動,該簽訂、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

(二)合同詐騙罪的本質是被害人主要基于合同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不能簡單以“簽訂合同+騙取財物”為標準來判斷構成合同詐騙罪,而應當考察行為人騙取財物與合同本身的內在聯系,只有行為人獲取財物是基于合同,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如果行為人雖然與被害人簽訂了合同,但最終獲得財物與該合同并沒有直接的聯系,則不宜認定為合同詐騙罪。普通詐騙罪中經常存在以合同的名義實施詐騙,使得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難以區分,因為是否存在合同是認定普通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的重要區別,這就需要我們正確理解“基于合同而獲取財物”,基于合同而獲取財物應該理解為該合同的簽訂、履行行為是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利用合同即是其詐騙行為的關鍵。而對那些行為人雖然也采用了合同的形式,但是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錯誤認識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簽訂、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了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物的,應認定為普通詐騙罪。

本案中,行為人冒充真實用戶向智能設備發出相關指令,利用預先設定程序使智能設備陷入錯誤認識,從而作出相應的財產處分,進而利用智能設備的系統漏洞惡意賒購商品騙取財物,應構成詐騙罪。

相關統計信息顯示,全國涉及電商平臺信用支付產品、構成“侵犯財產罪”案由的案例多達980余條,大量被告人因違法使用電商平臺信用支付產品而觸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盜竊罪等犯罪被判處相應刑罰。

責編:韋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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