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規從“中介收費端”杜絕“帶病上市”
2025-01-23 11:10:43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視覺中國供圖
□ 肖莎
近日,《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發布。《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對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所等中介機構在為公司開展IPO業務時的收費行為進行了更為細致的規定,要求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收費條件,并加大對相關違法行為的懲治力度。
中介機構本應在為公司開展上市業務時,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的原則,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者利益。然而從過往的實踐經驗來看,有的中介機構利益與擬上市公司利益深度綁定,導致有的公司“帶病上市”,甚至通過財務資料造假進行欺詐發行。
《規定》直指IPO亂象的根源,對中介機構收費進行嚴管。
證券公司在公司IPO過程中處于關鍵作用,會計師事務所為擬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股票過程中提供財務審核服務,雖然IPO已經由審批制改為注冊制,但是擬上市公司的相關資料準備的是否充分也和其是否能夠順利上市密切相關。此外,在過往的實踐中,擬上市公司募資金額的多少和證券公司的收入息息相關,證券公司會從企業募資中收取一定比例提成作為承銷費用,發行價越高,擬上市公司募集金額越高,證券公司收入相應更多。
《規定》的出臺將改變當下的券商收費模式。《規定》要求,證券公司從事保薦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可以按照工作進度分階段收取服務費用,但是收費與否以及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
此外,《規定》第六條還明確,證券公司從事承銷業務,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綜合評估項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務費用,不得按照發行規模遞增收費比例。
當中介機構收費和公司上市結果不能再直接掛鉤,當發行價不再跟券商收入掛鉤,券商等中介機構在為擬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時,就會喪失“造假”的欲望和動力,中介機構將更加客觀公正執業,“帶病上市”的企業數量將會大大減少,上市就“破發”的企業數量也將越來越少,這也將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提振A股信心。
值得注意的是,《規定》還直指部分地方政府以各種條件支持企業上市,導致部分地區出現“不該上市的企業上市、該退市的企業不退”的情況。個別地方甚至以上市公司的數量而非質量來衡量政績。公開資料顯示,在個別地方還曾出現過上市公司的保殼行動,為了保證當地有一家上市公司,地方政府通過財政補貼、減免稅費等手段,幫助“戴帽”企業“保殼”成功。
《規定》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為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在就《規定》答記者問中提到,實踐中,有的地方人民政府希望通過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提高當地企業成功上市的幾率,并以此產生帶動區域經濟的示范效應。然而逐步顯現出一些弊端:一是可能引起區域之間的惡性競爭,增加財政負擔,扭曲政績觀;二是可能誘導中介機構追求短期利益,偏離“看門人”的角色定位。
《規定》通過約束地方政府的獎勵行為,有助于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讓一些不適宜繼續上市的企業退出市場,讓各種資源進入真正有需求的優質企業。
《規定》還有一點難能可貴,即不僅規定了違法行為的處罰方式,還關注到為擬上市公司服務的中介公司的主管部門不同(證券公司、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的主管機構不同),在第十二條提出,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溝通和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加強監管;必要時可以采取聯合現場檢查等措施,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相信通過嚴管中介機構收費、明確違法行為的后果、要求相關部門信息合同聯合檢查,資本市場將得到進一步的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