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清單:從剛性執法到柔性治理的積極探索
2025-02-19 09:19:1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陳一遠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公布首批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與輕微行政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明確對12種首次違法和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首違不罰”與“輕微免罰”清單的出臺,既是對《國務院關于規范罰款設定與實施指導意見》的落實,也標志著市場監管領域執法理念的迭代升級,充分彰顯了法治化與人性化相結合的柔性治理智慧。
長期以來,市場監管領域“小案重罰”現象屢見不鮮。對有些輕微違法行為,因缺乏明確裁量標準,導致處罰力度與違法后果不匹配,使得行政處罰中的畸輕畸重、“類案不同罰”問題比較突出。譬如,對同一輕微違法行為,在有些地區被處以高額罰款,在另一地區僅被責令整改。這種執法差異既會損害市場主體的經營信心,也會削弱行政執法的權威性與公信力。市場監管總局以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和《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為依據,通過明確“首違不罰”與“輕微免罰”的具體情形,可以進一步統一執法標準,規范行政執法機構的自由裁量行為,有效推動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化、透明化。
此次公布的兩個清單共涵蓋12種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一是首違不罰清單,共有8種情形,適用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的行為。例如,對企業首次違反經營標簽管理規定,但未對消費者健康造成實際損害,且主動召回產品并整改的,不予處罰。二是輕微免罰清單,共4種情形,適用于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行為。譬如,對食品經營者非因主觀故意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發生食源性疾病,且已經改正的,不予處罰。
同時也應看到,不予處罰并不等于放任不管。對于兩個清單所涉違法行為,執法機關應視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督促整改、要求經營者退賠消費者損失以及召回問題產品等,以確保違法行為得到實質性糾正。對于拒不整改或重復違法的,執法機關仍將依法嚴懲。如此,有助于形成“教育—整改—懲戒”相貫通的閉環管理機制,既充分彰顯行政執法溫度,也體現行政執法力度。
此次公布兩個清單,充分體現了行政執法由“剛性約束”到“柔性治理”的迭代升級,必將有效提升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水平。
一是有助于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優化營商環境。中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是市場經濟的重要主體,但其抗風險能力較弱。過于嚴厲的處罰模式容易加劇企業經營壓力,甚至導致企業倒閉。兩個清單通過健全容錯機制,為首次或輕微違法者提供糾錯機會,可以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穩定市場主體信心,促進經濟復蘇。
二是有助于進一步體現執法溫度,增進法治認同。“首違不罰”“輕微免罰”并非弱化法律權威,而是通過說服教育、指導約談等柔性手段,引導企業主動合規。這種“執法有溫度、整改有力度”的執法模式,既維護了法律權威,又減少了執法對抗,有助于構建政府與市場主體的良性互動關系。
三是有助于進一步強化源頭治理,切實保障消費者權益。市場監管總局明確要求存在違法行為的市場主體要退賠消費者損失、履行召回義務,并對問題產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防止二次流入市場。同時,監管部門也將加大對不合格產品的抽檢頻次,追溯源頭責任,推動形成“個案處理—行業規范—系統治理”的完整鏈條,可以切實增強行政執法的社會效益。
兩個清單公布后,相關部門還需要重點抓好落實工作。
一要進一步統一執法尺度,保障執法公平公正。市場監管總局允許各地結合實際情況擴充或放寬免罰條件,這也可能導致區域間執法尺度不一。各地對“輕微違法”的范圍認定會存在差異,可能引發新的“類案不同罰”爭議。由此,需要完善兩個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和跨區域執法協作,確保政策執行統一性。
二要保障后續監管的連續性。對違法行為主體免罰后,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企業真正整改。如果缺乏有效監督、僅依賴企業自律,可能存在“表面整改”風險。由此,需要依托企業信用監管體系,將違法主體整改情況納入企業信用記錄,對屢教不改者予以聯合懲戒。
三要加強政策宣傳教育。兩個清單出臺后,部分消費者可能會誤讀政策,認為“免罰等于縱容”。由此,需要在全社會加強政策宣傳教育,全面解讀相關政策,強調“不予處罰”的前提是及時糾正和未造成實際損害,且對嚴重違法行為仍將依法嚴懲,避免公眾對政策產生誤解,進而影響黨和政府形象以及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兩個清單,是新時代行政執法從“管理型”向“服務型”轉型的重要嘗試,既體現了對市場規律的尊重,也彰顯了法治精神的深化。通過實施精細化、差異化的管理策略,行政執法者可以在秩序與活力、公平與效率之間更好實現動態平衡。未來,隨著清單的動態調整和配套機制的持續完善,這一政策有望成為優化營商環境、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標志性實踐,并為全球市場監管提供中國樣本與中國方案。
(作者系山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山東大學法治中國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