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派駐+巡回+科技”模式,推動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深度融合
2025-02-19 09:18:4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 新時代刑事執行
■ 欄目主持人 時延安 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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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研究制定派駐監獄、看守所檢察職責清單,突出監督重點,明確監督責任,如有計劃地推進輪崗交流,重點對連續派駐5年以上的檢察人員以及派駐檢察室領導干部進行輪崗,降低風險,優化派駐檢察人員結構
□廖天虎
刑事執行監督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重要一環,是檢察機關的傳統職能之一。為應對新時代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發展面臨的新機遇和新挑戰,最高人民檢察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不斷完善“派駐+巡回+科技”刑事執行檢察監督機制。
2024年12月,最高檢發布的《關于全面深化檢察改革、進一步加強新時代檢察工作的意見》,強調健全刑事訴訟全流程監督機制,包括完善“派駐+巡回+科技”刑事執行監督機制,加強對刑罰變更執行、強制醫療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執行、財產刑執行等監督,強化對超期羈押、久押不決案件的監督。這樣便對刑事執行檢察工作在轉變思維方式、優化辦案模式、提升監督質效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
完善新型派駐檢察機制,推進派駐檢察工作規范化和實效化
派駐是刑事執行監督的基礎工作,該工作的重點在解決敢于監督和怎樣有效監督的問題。積極推進派駐檢察規范化和實效化建設是建立健全新型派駐檢察機制的目標與追求。
派駐檢察室作為刑事執行監督前沿陣地,自然應進一步提高派駐監督剛性,不斷鞏固加強工作力度和完善提升相應機制,堅持做到“監督到崗、深入現場和履職擔當”。
具體而言,建議進一步明確派駐檢察的職責與權限,確保其在監督過程中能夠依法行使調查、建議、糾正等權力,避免與其他司法機關的職能沖突。并不斷優化派駐檢察機構的設置,根據區域特點和案件數量及特定領域等因素,合理設置派駐檢察機構以及設立專項派駐檢察機構,增強監督的針對性和專業性。還應加強信息化建設,推動派駐檢察機構與公安、法院、檢察院和行政機關等部門的數據共享,提升監督效率;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開發智能化監督平臺,實現對執法、司法活動的實時監控和預警。
此外,強化監督與問責機制,建立派駐檢察機構內部的監督機制,確保工作人員依法履職,防止權力濫用;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定期對派駐檢察機構的工作進行評估和外部監督,確保其工作質量和效果;派駐檢察機構除應主動接受人大、政協的監督確保其工作透明、公正以外,還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因此應鼓勵公眾、媒體等社會力量參與監督,形成多元化的監督體系,增強派駐檢察工作的公信力。
為了解決目前仍部分存在的派駐虛化、人員老化和履職弱化等突出問題,最高檢制定了《關于加強派駐監管場所檢察工作的意見》,打造派駐檢察2.0版,重點抓掛牌、抓輪崗、抓聯網、抓協同,同時推進派駐檢察輪崗交流,推動派駐檢察室與監獄、看守所監控和執法信息聯網基本實現“全覆蓋”,夯實派駐檢察工作基礎。
例如,一些基層人民檢察院通過深入服刑人員的學習、勞動和生活場所實地檢察,受理服刑人員控告申訴等方式開展監督,做到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同時強化常規檢查,定期深入監獄或看守所的食堂、醫務室等重點場所進行詳細檢察。
為保證派駐檢察工作的規范化和實效化,應研究制定派駐監獄、看守所檢察職責清單,突出監督重點,明確監督責任,如有計劃地推進輪崗交流,重點對連續派駐5年以上的檢察人員以及派駐檢察室領導干部進行輪崗,降低風險,優化派駐檢察人員結構,提高素質能力。
巡回檢察定期化,提升巡察工作規范化水平和穿透力
最高檢于2021年12月印發的《人民檢察院巡回檢察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明確,巡回檢察的任務是依法監督糾正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活動和監管執法活動中的違法情形。
《規定》還強調人民檢察院在巡回檢察中,應當對派駐監獄、看守所檢察履職情況進行同步檢查。對派駐檢察履職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派駐檢察切實發揮基礎性作用,因此巡回作為“利劍”,著力發現深層次問題,意在防止“人情執法”“因熟生腐”“懶政懈怠”等現象發生,以此提高監督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巡回檢察可以采取常規、專門、機動、交叉等方式,其中交叉巡回檢察引關注,即對監獄、看守所執行刑罰和監管執法活動深層次問題進行重點監督,同時對承擔派駐檢察職責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其刑事執行檢察工作規范開展。
最高檢從2020年10月底開始,首次啟動跨省監獄交叉巡回檢察,從福建省、河北省、貴州省檢察機關抽調“精兵強將”分別對陜西省寶雞監獄、廣東省從化監獄、湖南省坪塘監獄開展跨省監獄交叉巡回檢察工作,歷時一個月左右,重點對監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罪犯教育改造等工作情況進行檢察,達到了巡回檢察與發現、深挖職務犯罪線索和查處職務犯罪有機結合的效果。
巡回檢察工作的重點在于掌握看守所監管執法、羈押期限、超容量關押、留所服刑等情況,注重對在押人員合法權益保障的監督以及促進派駐檢察正確履職。面對內容眾多的巡回檢察工作,應注重巡查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因此在通常的巡回檢察工作中,除了實地查看監區、監舍、禁閉室、會見室和醫療場所以及被監管人生活、學習、勞動等場所外,還應當積極運用日新月異的科技手段,為巡察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積極推進“智慧巡察”建設,不斷提升巡察工作規范化水平和穿透力,以便讓巡察更加有效。
科技賦能,提高刑事執行法律監督水準和效果
2021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提出,加強檢察機關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用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推進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跨部門大數據協同辦案,并對運用技術推進協同辦案提出了明確要求。
在信息化時代背景下,數字檢察和大數據法律監督就成為現代檢察工作提質增效和轉型升級的重要抓手,科技運用就成為提高刑事執行法律監督水準和效果的有力引擎。因此要加快實施數字檢察戰略,加強科技賦能,提高刑事執行法律監督效能。
2024年5月,最高檢制發的《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技術工作的意見》指出,在檢察監督辦案中充分發揮檢察技術職能作用;要健全檢察技術工作體系,統籌使用檢察技術資源;強化組織領導,提升檢察技術工作專業化規范化水平。
當前,檢察機關應充分運用科技手段積極履職,以信息化和智能化技術助推監督辦案質效的提升,依托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管理平臺,通過運用監督模型進行數據碰撞,實現動態監督實時化。這不僅有力提升了篩查發現案件線索的能力,而且解決了發現線索困難的瓶頸;同時通過典型案例整合編輯并提煉類案規則,研發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為案件的公正處理提供客觀標準。
在目前的刑事執行領域,由于傳統監督模式出現數據孤島現象,致使相關的線索發現難、整改跟蹤難。通過搭建“刑事執行檢察大數據平臺”,整合社區矯正、看守所監管和財產刑執行等數據,結合人工智能算法,可自動識別異常線索。
譬如,一些基層人民檢察院針對執行領域存在的司法機關未依法轉送異地審判本地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律文書等問題,開發了“管制、緩刑交付執行法律監督模型”,有效解決了存在的現實困境,實現檢察機關對管制、交付執行活動監督過程的覆蓋。
此外,在刑事執行監督中,技術性證據的準確性與合法性同樣也會影響甚至直接關系著監督質效,因此檢察技術部門則可以通過引入快速檢測、無人機取證和區塊鏈存證等人工智能新技術,強化證據的客觀性,為刑事執行監督提供更強有力的智能輔助效果。
(作者系西南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此文系最高人民檢察院2020年度檢察理論研究課題(編號DJ2020D02)結項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