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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頂替者入職身亡,法院緣何支持工傷保險待遇?

2025-02-19 09:18:35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品 案

視覺中國供圖

冒名頂替者是否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認定辦法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也就是說,工傷保險法律規定中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勞動者,其中當然包括了事實勞動關系


《法治周末》記者 劉希平

“張某金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以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剝奪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2022年4月12日,河南某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礦業公司”)員工張某金在公司澡堂值班時因呼吸心跳驟停死亡。然而,張某金的身份卻隱藏著一個長達10年的秘密——他并非以真實身份入職,而是冒用了“徐某山”的身份信息。這一冒名頂替行為在張某金去世后被揭穿,其家屬隨后申請的工傷保險待遇更是備受爭議,從而引發訴訟。

2024年12月5日,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勞動爭議案作出了二審判決,法院支持了冒名入職者張某金家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賠償的訴求。

那么,張某金作為一名冒名入職人員,法院緣何支持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冒名入職:

一張身份證背后的十年謊言

現年59歲的張某金,家住河南省永城市。2013年5月,張某金以“徐某山”的名義入職礦業公司。礦業公司依規為其辦理了入職手續,并連續10年以“徐某山”的名義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

2022年4月12日,員工“徐某山”在礦業公司的澡堂值班室內,因突發呼吸心跳驟停死亡。然而,警方深入調查發現,這名身亡的員工并非真正的“徐某山”,而是冒用他人身份的張某金。警方出具的一份證明揭開了真相:“張某金實際出生于1965年,比身份證上的‘徐某山’年齡要大11歲。”

張某金去世后,其長女張某和長子張某豪向礦業公司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礦業公司則以張某金冒用他人身份為由,拒絕承擔相關責任。于是,張某、張某豪向許昌市建安區工傷保險中心申請工亡待遇。

2023年11月9日,許昌市建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張某金同志受到的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現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

2024年4月24日,張某、張某豪向建安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一個月后,仲裁委以“仲裁請求超出本委受理范圍”為由,決定不予受理。

于是,張某、張某豪將礦業公司起訴至許昌市建安區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礦業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共計107萬余元,另支付撫恤金。

支持訴求:

不能因不誠信剝奪工傷待遇

冒名頂替者的欺詐行為是否能免除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被告雙方在法庭上就此展開了激烈辯論。

原告家屬方認為,礦業公司未為實際勞動者張某金繳納工傷保險,存在明顯過錯,應承擔責任。

被告方礦業公司則認為,其已對“徐某山”的身份信息盡到了形式審查義務。同時,該公司已履行工傷保險繳納義務,10年間一直為“徐某山”繳納工傷保險,但因張某金冒名導致繳費對象錯誤,責任應由其個人承擔。

建安區法院審理后認為,張某金雖以他人名義應聘到礦業公司,但其與礦業公司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許昌市建安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認定工傷決定書,已認定張某金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予以認定為視同工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受到工傷傷害的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勞動者是否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影響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故該案中,張某金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建安區法院同時認為,礦業公司雖為徐某山繳納了工傷保險,但因系張某金假冒身份,故礦業公司并未為張某金繳納工傷保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故礦業公司應承擔支付張某金工傷保險待遇。

建安區法院一審判決礦業公司向張某、張某豪支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98萬余元,并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8.1萬元。

此案一審宣判后,礦業公司不服,向許昌市中院提起上訴。許昌市中院審理認為,不能以張某金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剝奪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礦業公司雖為徐某山繳納了工傷保險,但因系張某金假冒身份,故礦業公司并未為張某金繳納工傷保險。一審判決由礦業公司承擔支付張某金工傷保險待遇并無不當。

2024年12月5日,許昌市中院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二審判決。

類案判決:

事實上成立了工傷保險關系

記者梳理發現,類似的“冒名入職”引發的工傷索賠案,在全國各地均有發生。

2015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曾發布了19起合同糾紛典型案例。其中,王某先等人訴被告重慶市某區工傷保險管理所、第三人重慶某煤礦公司不履行行政給付義務案,就是一起因“冒名入職”引發的工傷賠償案。

案件當事人陳某東因超過招工年齡,無法到當地一煤礦公司上班。陳某東便想到冒用其弟陳某強名字的辦法入職。2000年7月,陳某東以“陳某強”的名義到煤礦公司實習。同年11月,其被招聘到煤礦公司從事采煤工作。2004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間,煤礦公司為“陳某強”購買了工傷保險。

2012年7月的一天,陳某東駕駛摩托車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死亡,經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死亡。后因姓名問題,2014年9月,陳某東的親屬王某先等人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將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陳某強”更改為“陳某東”。2015年1月,陳某東的親屬向當地工傷保險管理部門申請陳某東的工傷死亡保險待遇。工傷保險管理部門審核認為,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既然工傷保險是以“陳某強”的名義購買,表明陳某東并未參加工傷保險,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

陳某東的親屬認為,相關部門已經認定陳某東為工傷死亡,陳某東所在的工作單位亦實際為其參保,工傷保險管理部門理應給予陳某東工傷死亡保險待遇,遂訴至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該案中,煤礦公司根據陳某東提供的“陳某強”的身份信息,以“陳某強”的名義為陳某東繳納工傷保險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理解為投保對象實際為該公司職工陳某東,而不是與公司不具備勞動關系的陳某強,即陳某東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之間在事實上成立了工傷保險關系。該案中,陳某東已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死亡,煤礦公司亦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故工傷保險管理部門應對陳某東核定工傷死亡保險待遇。據此,當地工傷保險管理部門在庭審過程中改變了原具體行政行為,原告遂撤回了訴訟。

法院在分析此案件的典型意義時介紹,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保險對象的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工傷認定辦法同時規定,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也就是說,工傷保險法律規定中的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各種勞動者,其中當然包括了事實勞動關系。該案中,陳某東雖然冒用他人身份,但與煤礦公司之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職工,故其工傷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死亡保險待遇的范疇。

傾斜保護:

獲得法律最大限度工傷待遇

記者注意到,此類案件的爭議焦點分別是:社會保險基金部門是否應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法律適用問題則是冒用他人身份的勞動者,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職工?

2018年,廣東省珠海市也發生了類似的案件,對于這一案件的判決結果,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圍繞上述爭議的焦點問題,進行了詳細的釋法說理。

2004年10月1日,珠海市斗門區市民陳某嫻以其胞姐“陳某寅”的名義與珠海某某物業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入職該公司從事保潔工作。2018年5月2日,陳某嫻工作時發病暈倒,被送往醫院搶救后死亡。物業公司管理人員為其辦理入院手續時,才發現了“陳某寅”的真實身份為陳某嫻,一直冒用其姐“陳某寅”身份在物業公司工作。因此,物業公司一直以“陳某寅”名義為陳某嫻參加工傷保險,繳費年限合計13年7個月。事發后,其家屬向珠海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申請發放陳某嫻的工傷保險待遇,遭到了拒絕。于是,陳某嫻家屬提起行政訴訟,將社保中心起訴至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法院。

金灣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真正的員工”陳某嫻并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其與社保中心不存在工傷保險關系,所以,社保中心自然無義務給其核發工傷保險待遇。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陳某嫻家屬的訴訟請求。

陳某嫻家屬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訴。珠海中院二審此案后認為,從工傷保險立法目的及其相應規范而言,工傷保險具有強制性和保障性,屬于社會保險的組成部分;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在工傷保險范疇里,勞動者受到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獲得法律最大限度內的工傷保險待遇,是公民作為勞動者的基本權利。與此相應的,用工單位為其職工參保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也是社保機構分擔工傷風險的前提條件。陳某嫻冒名入職行為,欺詐的對象是物業公司,并非社保中心。物業公司通過社保機構審批為冒名入職的職工陳某嫻繳納工傷保險費用,社保登記機構已承保,那么,陳某嫻即與社保機構成立工傷保險法律關系。亦即,在該關系成立后,參保人(受益人)是真實的勞動者陳某嫻,而非被冒名的陳某寅,因為陳某寅不是本案真實的勞動者,也不是工亡者。陳某嫻作為物業公司的員工因公亡故后,陳某嫻作為真實的參保人(受益人),不僅是“確定的、唯一的”,而且也是“不可轉讓的”。因此,只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社保機構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一是勞動者傷亡獲工傷認定,二是用工單位為勞動者參保并按時足額繳納保費,三是無法律法規禁止支付之情形。經全面審查,作為真實勞動者陳某嫻符合上述條件。

2020年7月28日,珠海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并判令社保中心向陳某嫻家屬履行審核發放工傷保險待遇的職責。

張曦文

《法治周末》法律顧問、黑龍江濱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評案

類似案件的核心爭議在于冒名頂替者是否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優先保護,同時也對用人單位的審查義務提出了更高要求。

首先,法院通過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明確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應因身份瑕疵而被剝奪。這一判決符合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即保障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的基本權益。其次,法院對用人單位的審查義務進行了嚴格界定。用人單位作為用工主體,應對員工的入職信息進行審慎核查。這一判決有助于督促用人單位加強用工管理,防范類似風險。最后,類似案件的判決也體現了法律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平衡。盡管當事人的冒名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但法院并未因此剝奪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這一處理方式既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

但“冒名入職”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被冒用身份者的權益,也破壞了社會的誠信體系,增加了勞動關系中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應該嚴格制止。

責編: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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