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歇性精神分裂患者”殺人,清代巡撫如何斷案
2021-12-02 10:45: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品讀寄簃公
沈厚鐸
清乾隆五十二年,一起因瘋殺人如何判擬的榷商案經由安徽巡撫書麟上奏,案題為《邵院因病發狂扎傷張柏身死一案》。
民人邵院受雇于張柏的鄰居李才家做傭工,和張柏的親父張儉一向關系很好。那年,張柏剛剛七歲。
乾隆五十一年八月十二日,邵院染上了傷風寒之證。一遇發燒就類似瘋顛,燒退就清醒了。雇主李才請醫生為邵院調治,吃了藥但未見效。所以,李才時刻防范邵院瘋癥發作,左鄰右舍也都知道這個情況。
當年八月十八日午后,李才見邵院在房里睡熟,便隨手帶轉房門,到地里干活去了。李才妻子倪氏也到廚房準備晚飯。
沒想到,邵院熱極發狂,起身拿起守夜用的鐵槍,跑到院子里跳起舞來。這時,張柏與他姐姐存姐正在院子里玩耍,看見邵院跳舞覺得好玩。
張柏年幼無知,從地上拾起木棒學著舞弄起來,舞著舞著,就到了邵院身旁。突然,他被邵院用槍扎傷左胳膊、左肋,當時就倒在地上哭喊,存姐也急得在旁邊哭。
這時,張儉的哥哥張佑從集市回莊,看到邵院持槍跳舞,當即奪下鐵槍問他:這是干什么?邵院站在那兒,面紅耳赤、神志昏忳。
張佑知道邵院這是病狂所致,當即拉著邵院,將其送去李才家看管。張柏傷重,在第二天夜間死去了。李才報官,經勘驗審訊,與事實相符。
邵院的病,按現在的說法,就是間歇性精神分裂。假如事件發生在今天,就可以用現代科學手段,診斷一下邵院是否患有精神分裂癥。然而乾隆時代,是不可能有現代醫學支持的科學鑒定手段,那么,這個案子該如何判擬呢?
且看安徽巡撫提出的磋商意見。
他呈文提出,《大清律例》雖有“瘋病殺人例”,但沒有“因病發狂致死人命”的律例明文。如果照“瘋病殺人例”處理,那么就是“追埋葬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付死者之家,將邵院永遠鎖錮”。
然而,“該犯不過一時熱極昏迷,并非實在患瘋”,這與“瘋病殺人例”又不很允協。如果依照“殺人律”處理,就要將邵院判擬絞監候,因為“張柏幼稚無知,死于非命,法應抵償”。
可是,邵院與張柏平日既無嫌隙,當場又沒有其他緣故。且邵院熱退之后,茫然不知有殺人之事。這種情況如果照“殺人律,依律擬抵”,又覺得“情輕法重”。
法律既沒有明確規定,只能比照近似之例加減科斷。據此,書麟提出,將邵院比照“殺毆人者絞律”量減一等,處以杖一百、流三千里,仍追埋葬銀二十兩給付尸親營葬。李才因管教不力,擬以杖刑的意見向刑部請示、商磋。
乾隆五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刑部將安徽巡撫的呈文報告皇帝弘歷,弘歷當日批示“依議”。
按今天的法律規定,安徽巡撫的這個“比照”是毫無道理的。但在當時的認知條件下,這的確是無奈之舉。或者說,是相對公正的判決。
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在《敘雪堂故事》中收錄此案,估計也正是看中了安徽巡撫書麟能夠反復論證,追求最合情理、適法最準確的辦案精神。
沈家本在處理案件時,對事實的認證和法律的適用,都是十分嚴謹的。他在《補洗冤錄四則》中所舉的親歷案例就很能說明這一點。
在《青海札薩克臺吉丹怎綽克多布自刎身死案》一文起始,沈家本寫道:“光緒戊寅正月初二日,余正在刑部直隸司當月。準提督衙門咨送青海札薩克臺吉丹怎綽克多布于上年十二月三十日,在東黃寺因瘋自刎身死一案。”
東黃寺在京城德勝門外,按例應該歸于順天府管轄,并不應由刑部相驗。只因為死系臺吉,職分較大,由刑部會同理藩院相驗,以昭慎重。臺吉,清代蒙疆回族的爵名。《大清會典·理藩院》有“凡回爵有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的記載。臺吉為官時,品級可以另設。
沈家本于正月初四,會同理藩院司員到達東黃寺。對死者丹怎綽克多布進行了仔細的檢驗。又傳來相關人員詢問,知道已死的這位頭等臺吉名叫丹怎綽克多布,因患瘋病未曾到過京城。
上年,丹怎綽克多布瘋病痊愈。因其初次襲爵,他依據“年班”入京朝覲,承蒙皇帝恩賞戴翎支。不料,叩頭謝恩時,他將翎支脫落在地。慌張之間,自己拾不起來,旁邊的伯王幫他拾起,又替他戴上。
丹怎綽克多布心生畏懼,瘋病復發。回廟后,他即將屋門關閉,不準人跟隨入內。十二月三十日晨,人們聽聞屋內喊嚷,等撞門進屋,發現他已經自刎身死。
沈家本在勘驗尸體的過程中,發現了實際情況與宋慈《洗冤錄》記載的不同之處,總結了這樣一段話:“查《洗冤錄》云:‘凡自割,喉下只是一處刀痕。’蓋以一刀之后,疼痛難忍,立時昏迷不能復割也。又云:‘如割干不深及不系要害,雖兩三處未得致死。’舊說謂:‘設于次等兩三傷之案,必當辨其輕重,驗定自割、被割,方可斷。未便固執喉下只一刀痕,致有遺誤。’今此案自刎身死,卻是兩傷,口、眼具閉,亦與自刎情形相符,案情亦無疑。似是《洗冤錄》‘自割,喉下只是一處刀痕’二語未可拘泥。故特錄此案,以備司讞之研究焉。”
由此,人們可以一窺沈家本在辦案中的嚴肅與認真,也可以感到他治學時的不遺余力與對事業的追求。尤其是“特錄此案,以備司讞之研究焉”這句話,讓筆者感受到了一代律學大家在處理案件中,對情理與適法的最高追求。
(作者為沈家本四世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