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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訟師”也曾用奇招化解難題

2021-12-02 10:43: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訟師

史話

訟師楊瑟嚴生活于清朝乾嘉時期,被吳麟瑞《四大惡訟演義》排名第三,指為“刁惡刻毒”。同時代的汪輝祖則載名《清史稿·循吏列傳》

汪輝祖作為一位“刑名師爺”,有著長達三十多年的入幕資歷。其理訟斷案秉持官方立場,固然與訟師勢同水火。但在糾正與彌補酷吏惡法弊錯、努力實現法律實質正義、保護弱勢群體正當權益方面,雙方很多時候出發點又是相同相近的

夏芒

《病榻夢痕錄》,是清代“良幕循吏”汪祖輝晚年口授兒輩的生平紀事,曾得胡適推崇備至,奉之為中國自傳文學典范。書中一則關于寡婦立嗣的故事,為汪氏早年入幕做“刑名師爺”參與改判的案子,讀來頗耐尋味。此案對進一步了解那個時代法律在保護“卑幼”權益方面的缺失,也是一個十分生動和極具價值的案例。

故事說:“江蘇長洲縣”(今屬蘇州市)某“富家”,有位寡婦周張氏,年十九而孀。周張氏當年喪夫后,生下一“遺腹子”,名繼郎。周張氏多年守寡,苦苦將繼郎養大。但后來繼郎長到十八歲,周家擬定“將以八月授室”,正準備確立繼郎一家之主的地位。卻沒想到,繼郎竟然“七月病殤”,只差一個月而離開人世,也與周家的巨額遺產擦身而過。

繼郎原本是周家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也是周張氏為夫家養育的唯一子女。繼郎的夭折,對周張氏不僅是精神打擊,就其財務境況而言,后果更是雪上加霜。

因為舊中國法律秉持“男尊女卑”的道德倫理規范,女性的身份及法律地位主要依附于男性,財產方面也大多不享有獨立的繼承權。對于周張氏這樣的寡婦來說,繼續保留她對亡夫遺留財產支配權的理由,通常只限于替夫家撫養子嗣、傳承香火。

按道理,《大清律例》規定:“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崩^郎雖夭折,但周張氏自喪夫后守寡十八年,符合“守志”的要求,具備“合承夫份”的資格。但該律條還將“立嗣”作為先決條件,也即周張氏在“無子”的情況下,必須為夫家選定一位嗣子。

從理論上來說,周張氏可以通過立嗣的方式延續夫家宗祧,以獲得她作為周家遺孀的“家長”地位。然而從實際操作的角度權衡,立嗣這條路對她來說又是極不情愿的。因為依照清代法律,寡婦選擇嗣子有“應繼”與“愛繼”兩種立嗣方式,但都不能擺脫周氏家族的實際控制——

“應繼”,是指在夫家服制關系范圍內,按照由親至疏的順位,擇立血緣關系最近的子嗣?!洞笄迓衫穼Α皯^”有明確規定:“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就是說,周張氏只能聽任周氏家族擺布,在亡夫近親范圍內為自己選立“應繼”子嗣。

“愛繼”,是在上述服制關系范圍內沒有合適人選的情況下,轉而在宗族無服制關系的親屬范圍內選擇繼承人。“愛繼”雖然選擇范圍較廣,但依據《大清律例》的明確規定,選擇“繼嗣”的權利掌握在夫家“族長”的手里,而不受遺孀周張氏意志左右。

由于上述律條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必然導致女性作為權益受損一方對其適用盡力回避。因此,在周張氏與亡夫家之間,便發生了一場曠日持久的紛爭。

周張氏認為,其子繼郎生前年滿十八,已經滿足向其“授室”交付家業的條件,自己作為繼郎之母,也因此已經擁有周家女性家長的地位。繼郎身故,只需周張氏為繼郎立嗣,選定一位自己滿意的嗣孫,待其將來成年后再享受繼承家產的權益。

夫家則認為,繼郎雖已成年,但生前未娶,尚不具備主持家業的能力,所以“欲為張之夫繼子”。也就是說,周氏家族不同意周張氏自己選立嗣孫的主張,仍堅持要替周張氏及其亡夫選立嗣子,因此周張氏仍不能以家長身份行使立嗣的決定權。

據汪輝祖回憶,周家這場紛爭“輾轉訐訟”,多年未息。之前多任縣令“皆批房族公議”,都將矛盾推回周氏家族內部解決,導致該案“歷十八年未結”。后“周張氏再次呈詞”,最終采納汪的意見“準按周張氏意立嗣”,從而維護了該戶孀婦應有的家長地位及財產權益。

翻閱《刀筆菁華》所載案例,另有一起孀婦與族人之間爭產的案件,雙方矛盾內容與前案大致相當。不同之處在于,該案中的李氏孀婦沒有直接“呈詞”官府,而是求教于著名訟師楊瑟嚴。

楊的做法則可謂簡單明了、速戰速決。他直接授意李氏孀婦打破家中什物器皿,然后“為作一稟控族人”。案由是“為欺孤滅寡毀家逼醮事”,控訴“未亡人夫死骸骨未寒”,遺產卻遭夫家“惡族群起覬覦”,連夜“率眾毀家”,將家中“什物搬移一空”,還“將亡夫靈位撤去”,目的是“霸產逼醮”,逼迫民婦“別抱琵琶”,改嫁出門,以便分其田產,奪其家資。

舊時代法律在對待寡婦權益的問題上比較虛偽,一方面盡量削奪其繼承權,另一方面卻又高調維護其所謂“守志權”。《大清會典事例》規定:“其孀婦果愿守志,母家夫家搶奪并強嫁者,各按服制照律加三等治罪?!睏罹痛讼鹿P大作文章,強調“民婦守節立志不渝”,泣望縣臺大人痛懲“族惡”,解民“倒懸”,頓使該婦由弱勢一方逆轉成為強勢一方。

訟師楊瑟嚴生活于清朝乾嘉時期,被吳麟瑞《四大惡訟演義》排名第三,指為“刁惡刻毒”。同時代的汪輝祖則載名《清史稿·循吏列傳》。

汪十幾歲學做師爺,不惑之年考中進士,又繼續為多位州縣主官做過十二年幕客,其后才被朝廷派到湖南當了不到六年“循吏”。而他作為一位“刑名師爺”,卻有著長達三十多年的入幕資歷。其理訟斷案秉持官方立場,固然與訟師勢同水火。但在糾正與彌補酷吏惡法弊錯、努力實現法律實質正義、保護弱勢群體正當權益方面,雙方很多時候出發點又是相同相近的。

汪曾因不滿上司苛法重刑而憤然“辭館”,周張氏一案也是沖破官場慣性阻力而實現改判。假如遇到楊瑟嚴這樣的訟師“以毒攻毒”,用奇招化解難題,想來他們之間大約也不排除達成某種合作的可能吧。


責編:王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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