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線訴訟,如何維護庭審儀式感
2021-11-18 09:07: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欄目主持人:於興中
庭審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環節,相關問題應當得到重視。那么,脫離了傳統法庭環境的在線訴訟,庭審儀式感從何而來,又應當如何保持呢
□李曼
在線訴訟是傳統訴訟在科技時代的發展樣態。當傳統事物遇見新興科技時,機遇與挑戰并存。互聯網法院啟用之時,就引發了關于在線庭審的莊嚴感和儀式感的疑慮。《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生效,讓這個問題再次出現在公眾視野中。
庭審是樹立司法權威的重要環節,相關問題應當得到重視。那么,脫離了傳統法庭環境的在線訴訟,庭審儀式感從何而來,又應當如何保持呢?
古典意義的庭審儀式感注重外在形式
沒有訴訟經驗的人想象庭審,通常會想到影視劇中身著法袍、戴羊毛卷發的法官形象。最早出現在西方國家的法袍其實與司法發展史有密切關系。在司法機關產生之前,西方國家是由宗教機構負責審判事務,導致相關的人和物必然帶有宗教的痕跡,其中就包括法袍的存在。
實際上,很多場景中提到的“袍”,都有等級、群體區分的作用,人們習慣用華美、有特別設計的外在物表現一種階級上的躍升。法袍也是如此,它來自于宗教僧侶的服飾,而在政教合一的社會中,宗教的相關事物是統治階級的象征。
換句話說,法袍并不是因為其與宗教有關就具有營造法庭儀式感的作用,而是由于其傳遞了有關權力的信息才令人心生敬畏,從而助益于權威的樹立。
假發與法袍在維護庭審儀式感方面的原因可能不同。有一說認為,假發是為了增加人們對法律工作者的信服感而產生的。法律工作莊嚴神圣、精細專業,其從業人員應當擁有淵博的學識和權威的經驗。一般來講,這種角色只有非常有閱歷的老者方能勝任,故戴上一頂“有閱歷感”的假發,可以增加人們的信服感。
此種觀點雖然頗具民間傳說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道理。畢竟人們對法庭工作人員的信服是庭審儀式感的重要來源,而當人們并不了解法律工作時,內心認識仍要通過能夠被直觀感受到的外在事物促成。
現代意義的庭審儀式感注重行為規范
與上述借助于外化符號的方式不同,由于現代社會受益于法律普及的發展,人們一般對法律工作有一定認識,庭審儀式感的維護就跳過了對權力和權威的說明,直接進階到了對庭中人行為的管理。
我國注重通過對行為的規范營造庭審氛圍。而營造氛圍的本質畢竟還是讓人們從感受到的事物產生某種認識,庭審儀式感維護就是通過穩定、嚴肅之特點傳遞專業、權威之信息,所以行為規范亦是通過調整外在事物促成人們的內心認識。
例如,在環境設計方面,《規則》第2條規定了法庭正面上方應當懸掛國徽。國徽法規定,國徽是我國的象征和標志。法庭上懸掛國徽說明司法機關是由黨和國家授權、根據憲法行使權力,人們可以從中感知訴訟程序與國家權力之間有密切關系。
在著裝方面,《規則》第12條規定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沒有職業著裝規定、出庭作證的偵查人員以及所在單位系案件當事人的人員應著正裝。非履行職務的出庭人員及旁聽人員應文明著裝。對于著裝的要求是最為直接的外化形式,正裝有利于營造“正襟危坐”之氛圍,同時提示人們工作人員的專業性。
如果說以上旨在創造氛圍,那么法庭紀律之規定就力在維護氛圍。《規則》第14條規定了庭審活動開始前應當宣布法庭紀律。事先宣布令行禁止之要求,有利于人們更加認真地對待庭審紀律。第17條則規定了法律紀律之內容,基本涵蓋了常見的與庭審無關的、隨意的行為,例如鼓掌、喧嘩、吸煙、進食、撥打或接聽電話、對庭審活動進行錄音錄像等傳播庭審活動的行為。
即便是與庭審有關的行為,也要經過法官的允許,而不能任意為之。例如檢察人員、訴訟參與人發言或提問,應當經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許可。通過對“隨意”的管控,可以更加突顯“嚴肅”。
在線訴訟的庭審儀式感注重“特別化”
線上活動的優勢是靈活便捷,而法庭儀式感的要求是專業權威,如何兼容兩者是關鍵問題。綜觀既往庭審儀式感維護方式,大多是藉由庭審元素傳達信息彰顯其不同于日常活動的特別之處。雖然線上活動處于開疆辟土的階段,其重要特征是“飛入尋常百姓家”式的普遍化,但線上訴訟也不妨嘗試“特別化”庭審元素延續傳統庭審積累的法庭儀式感,降低線上與線下庭審的區別度。
《規則》在此方面已有所考慮。第一,明確了庭審儀式的基本要求。第25條規定出庭人員參加在線庭審應當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同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在線庭審的特點適用《規則》相關規定。該條雖然只是原則性的規范,但可從中解讀出在線訴訟的法庭儀式感不能因在線的方式而降低要求,且應當作出符合在線特點的安排。
第二,在庭審環境方面力求權威、正式、穩定。《規則》第24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設置環境要素齊全的在線法庭。在線法庭應當保持國徽在顯著位置。因存在特殊情形,確需在在線法庭之外的其他場所組織在線庭審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同意。該條作出了國徽之規定,與傳統庭審要求相同。該條也著重強調了即便是在線審判也要以在法庭之物理環境下進行為原則,這種做法無疑有利于繼續保持傳統庭審通過線下環境已經積累的儀式感。
該條同樣對出庭人員提出了要求,主要圍繞在線狀態穩定以及嚴肅性保持進行規定。例如出庭人員應當選擇安靜、無干擾、光線適宜、網絡信號良好、相對封閉的場所參加庭審,不得在可能影響庭審音頻視頻效果或者有損庭審嚴肅性的場所參加庭審。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庭人員到指定場所參加在線庭審。由于各方進行在線庭審能夠選擇的環境在專業性、權威性方面可能難以比肩傳統法庭,從環境的安靜程度、穩定狀態上進行要求更為合理。
第三,在行為方面予以規制。有時雖然當事人選擇了合適的在線環境,也可能因為情緒或者其他事務臨時退出庭審,這個問題在線上庭審中的規制難度比傳統庭審中更大。為了能夠維持庭審秩序,《規則》第25條規定,庭審中擅自退出,經提示、警告后仍不改正的,視為“中途退庭”,分別按照相關規定處理。這樣就盡可能地將當事人的行為規制在符合庭審穩定狀態需要的范圍內。
以前述為基礎,線上庭審的儀式感還可以從線上平臺建設、線上人員著裝、發言錄像通道控制等方面進行特別化。例如,在技術允許時,嘗試建設全國統一在線訴訟平臺,并與相關數據庫關聯,便于庭審隨時調閱、使用數據,助益于庭審穩定狀態的保持。
這項工作可以在“中國移動微法院”等平臺建設成果的基礎上進行,在數據接口、應用界面等方面繼續開發,提高建設效率。如此,既可以因平臺統一而提升在線訴訟活動的規范性,也可以將在線訴訟平臺區別于市場上的普通視頻辦公工具。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