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法兩國法律是這樣對待“隱私權”的
2021-10-28 07:51: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欄目主持人:於興中
相較法國對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賦予憲法性價值,美國憲法并不保障隱私受到尊重的權利,“隱私”一詞也從未出現在其條文中。眾所周知,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保障人民擁有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政府人員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但并未保障免受其他個人侵擾之權利
申軍
我們常說的“隱私”,英文稱之為“privacy”。一般認為,1890年刊登于《哈佛法律評論》的《The Right to Privacy》(隱私權)一文首次賦予了“隱私”的現代含義,即其由秘密、安寧與自主三因素構成。與privacy相對應的法文詞匯是 vie privée,意即私人生活。1948年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的英、法文版,就分別使用了privacy和vie privée的字眼。
反之,依據1950年通過的《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之表述,vie privée被直譯為英文的private life,而非privacy。2000年通過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7條名為“對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尊重”,其中赫然可見的英、法文表述亦是private life和vie privée,“privacy”亦未出現。
依照筆者的看法,作為兩位美國律師在19世紀末提出的學說,“隱私權”雖對后世的相關法律領域影響頗深,但并無任何實質的法律權威性。加之“私人生活”的提法在歐洲大陸出現已久,故在歐盟憲法性文件中并未出現privacy的用法,并不令人意外。
法國法中的“私人生活”
實際上,“私人生活”的概念早在法國1791年憲法中就被述及。該憲法第5章第17條規定,就其私人生活的行為對任何人的誹謗和侮辱,將遭致法律追究、受到刑事懲罰。依照當代法國立法機構的看法,私人生活的概念被視為是現代民主社會的基礎之一,與個人的存在和自由的行使不可分離,意味著社會承認個人有權擁有或支配一個專有的私人領域,以有別于社區的集體生活。
與right to privacy(隱私權)相對應的法文表述是droit au respect de vie privée,即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前述權利被寫入了法國1970年7月17日的旨在加強公民個人權利保障的法律,法國民法典第9條自此創立。依據該條的規定,任何人均享有其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
據此,在不影響對所受損害給予賠償的情況下,法官可以采取任何適宜阻止或制止侵害私人生活之隱秘性的措施。比如,將有爭議的物品交由當事人保管、實施扣押; 若情勢緊急,這些措施可由法官依照緊急程序命令施行。
該項1970年的法律還創立了數種針對侵害私人生活的輕罪。比如,在當事人未予同意的情況下,接收、錄入或傳播其以私人或保密定義發表的講話,可被處以監禁及罰金。法國刑法典也被相應地修改,其第226-1條至226-7條專門涉及對于私人生活的侵害,相關條文亦被適時增補及完善。
不過,法國民法典沒有闡明“私人生活”的法律定義。相關定義經由司法判例逐步構建與明確,可被認為包含了個人的健康狀態、感情生活、肖像、宗教實踐、家庭關系、家庭起源和親密關系等。
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亦未被定義,其同樣藉由判例而被不斷鍛造,涵括了個人的姓名、肖像、嗓音、榮譽、名譽、特有生平等免受侵害的權利。巴黎上訴法院則在1970年5月的一項判決中指出,對私人生活的尊重,既包括了對于隱秘的尊重,又包括了對于個人自主的尊重——前者是指一個人在一個被保留的領域內存在的合法性,后者是指一個人自由地過其想要的專屬生活的權利,而所受的外界干涉程度應為最低。
法國民法典所認可的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在1999年7月被法國憲法委員會認定與1789年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第2條所宣告的自由相連。該委員會還在2008年2月的一項決定中確認,對私人生活的尊重乃是屬于在憲法上被保障的自由。
可資對照的是,就歐盟層面而言,在1969年11月的一份判決中,當時的歐共體法院將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確認為歐共體法的一項普遍原則。2000年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也將第7條“對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的尊重”歸類到其第2章“自由”的內容之下。
“隱私”從未出現在美國憲法中
相較法國對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賦予憲法性價值,美國憲法并不保障隱私受到尊重的權利,“隱私”一詞也從未出現在其條文中。眾所周知,美國憲法第4條修正案保障人民擁有人身、住宅、文件和財產不受政府人員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但并未保障免受其他個人侵擾之權利。
雖然美國最高法院于1965年認可了1890年即被提出的“隱私權”學說,但該項權利未在憲法層面得到保障,而是交由美國各州的法律加以框定,由各州的法院予以適用。尊重隱私的概念則基于合同外民事責任(侵權)得以發展。侵權可被定義為招致損害的、為此開啟損害賠償之訴的行為。
需要指出的是,雖然普通法忽略過錯的一般原則,但是侵權理論使得確認某些行為的過錯性質成為可能。侵權在美國由法院或立法機構確認,因州而異。
根據美國法律協會發布的《侵權法重述》,對隱私造成侵害的侵權尤其包括了四種情況:
其一,公布屬于私人生活的事實,而相關披露會令一個合理的人反感或震驚。
其二,親身或以其他方式(比如運用遠距照相鏡頭)干涉到他人的清凈、深居簡出或私人事務當中,即所謂對于隱秘的侵入。
其三,對事實加以扭曲或對真實發生的情況加以杜撰,令當事人置身于對其不利或引發他人錯覺的“失實之光”(false light)中。
其四,未經當事人同意,擅用其姓名或肖像,用作商業目的以謀取利益。與此類侵權相關的司法救濟途徑絕大多數為損害賠償之訴,由此受害者或被授予補償性的金錢賠償,其余的救濟措施則包括事先的審查等。
美國法中不存在任何針對隱私的刑事犯罪,但是法官可以根據最嚴重的侵犯隱私之情形,判處加害者向受害者支付具有刑事罰金性質的賠償。不過,與隱私保護相關的某些權利可為刑法所保證。比如,由美國郵局寄送的信件之秘密受到相關刑法的保護。
個人數據保護彰顯重大利害關系
值得闡明的是,歐盟憲法性文件所保障的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與個人性質數據受到保護的權利密切相關。
1995年的歐盟《數據保護指令》(后被歐盟《通用數據保護規章》所替代)規定,有關個人性質數據處理的成員國法律的目標,是確保對于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尊重,尤其是《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所認可的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2000年的《歐盟基本權利憲章》則在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之外,確認了個人性質數據受到保護的權利。
將這兩種權利在前述憲章的第7條與第8條中分別列出,當然不是歐盟立法者的心血來潮。根據一位該憲章起草者的說法,這種區分乃是鑒于個人數據保護在當代所彰顯的重大利害關系:信息自動處理技術及生物倫理學是20世紀科技演變的重要構成領域,影響到了人類基本權利的清單。
此外,這種區分也展示出,對個人性質數據的保護是執行私人生活受到尊重的權利之基礎,亦是對于其他基本權利之保證。比如,在法國的立法機構看來,禁止處理敏感的個人性質數據是對諸如言論、宗教等自由的保證。
不容忽視的是,依照2018年5月適用于歐盟全境的《通用數據保護規章》,個人性質數據受到處理的相涉個人(即數據主體)被賦予諸多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數據的修正權、刪除權等。這可被視為是對私人生活予以尊重的立法嘗試。
最后需要指出,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算法、大數據、社群平臺以及物聯網的發展,人們的數字足跡無處不在,個人數據的生成呈現飛躍式增長。這也導致私人生活與公共生活的邊界變得孔隙眾多、難以界定,使得個人與非個人數據的鑒別變得愈發復雜。
因此,如何應對數字時代背景下隱私、私人生活與個人數據保護所面臨的挑戰,無疑值得各國政府不懈探索。歐洲議會于2021年10月6日通過的禁止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進行大規模監控的決議,反映了歐盟立法當局對于人工智能影響私人生活的隱憂,凸顯了其對如何有效尊重私人生活和保護個人數據的思考。
(作者系法國執業律師、法學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