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皇帝御筆一揮,清代死刑覆奏制度悄然生變
2021-10-21 16:06: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乾隆皇帝認為,三覆奏的方式,施行雖然已久,實際上不過具文。如果不詳閱招冊,即使照例十覆,也不過是照例稟承皇帝旨意,這是廷臣們所共知的事。做了那么多繁文縟節的事,其中有多少有益于政務呢
沈厚鐸
死刑覆奏制度,是指奏請皇帝批準執行死刑判決的制度。這一制度實施多年,到了清乾隆十四年(1749年)有了變化。
這年九月,乾隆皇帝弘歷發了一道上諭,對當時的三覆奏制度提出疑義。
弘歷首先肯定三覆奏是“慎重民命”、弘揚“三刺三宥”古制的好事。
所謂“三刺三宥”,是周代訟獄的一種制度,指對重罪人犯要反復征詢群臣、眾吏、萬民的意見,以確定有沒有可赦免、可寬大的根據。
三刺,即“一訊群吏,二訊群臣,三訊萬民”(臣,朝廷命官;吏,官員所屬之辦事司員)的三次詢問制度。三宥,即對于有“不識、過失、遺忘”三種情況的人犯,均應寬大處理。
“三刺三宥”是西周敬天保民,慎刑慎罰思想的體現,弘歷皇帝自然是不能否定的。下文中,乾隆皇帝接著說:對將要處以極刑的人犯,必須認真審查,不能稍有忽略,不一定只是復查三次。
“每次招冊送來,我都放在案邊,反復審閱,有時要看五六遍,一定要做到毫無疑義。到了勾決的這天,還要與大學士等人斟酌再四,然后才提筆勾決,這豈止是‘三覆’就完成的啊?”
“即便是三覆奏,匆忙之間呈送來的奏本,也難免在刊印中不出錯誤,而且又限于時日,怎么能逐案細覽呢?朕想,管理國家大事,惟當務實,而效法古人不在于追求虛名。”
乾隆皇帝認為,三覆奏的方式,施行雖然已久,實際上不過具文。如果不詳閱招冊,即使照例十覆,也不過是照例稟承皇帝旨意,這是廷臣們所共知的事。做了那么多繁文縟節的事,其中有多少有益于政務呢?
他下令:從今以后,“刑科覆奏,各省皆令一次,朝審仍令三覆”。這就足以表達繼古革新之意,也實施了行簡之風。
對此,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評論說,這是清朝“秋審改為一覆奏之始”。
清嘉慶二十年九月(1815年)嘉慶皇帝颙琰又下令:“嗣后黃冊仍于八月中旬呈進,其秋審、朝審覆奏之本,皆著于本省勾到前五日覆奏一次。朕批閱時再同黃冊詳加酌核,以昭慎重。”
由此,朝審三覆奏也改成一覆奏。
不僅秋、朝審覆奏制度隨著時代變化,秋、朝審招冊(記錄案件始末、犯人供詞等的冊子)所載內容也發生了變化。
沈家本著《敘雪堂故事》記載,乾隆十九年(1754年)秋審過程中,發生了這樣一件事——
山西發生了一起案件,原案寫明的案情是:販布商人殷廣祿屢次調戲張起云的女兒大姐兒,張起云因忿恨將殷廣祿掐死。見殷貨擔內有錢和布匹,張起云見財起意,當即把錢和布匹藏起來,又剝取了殷廣祿的衣服,將尸體背至土窯藏匿。后經殷廣祿的弟弟報案檢舉,差役起獲尸體和贓物,將張起云拿獲。
秋審刷印招冊時,卻只將掐死緣由敘出,漏掉了張起云藏匿殷廣祿錢、布以及剝衣棄尸的內容。
案卷中,張起云因女兒屢被調戲致斃殷廣祿,情稍可原。據此,有人想要改擬緩決。等到刑部查出原案,知道還有收藏錢布、剝衣、棄尸滅跡等情節,才照原案情節定罪。
這時,名叫九成的江南道監察御史就此事寫了一道奏折,參奏刑部——
向來刊刷招冊,都將法司看語(即看后的評語)與督撫看語一并敘入。承辦之員恐刊刷工價多有糜費,于是就刪去繁冗詞句以圖節省。等到辦理日久,承辦各員年年更換,非出一手,有時就會將要情遺漏不載,導致混淆了閱卷人的裁酌。
就張起云案遺漏重要情節一事,御史九成提出:秋審招冊內所述督撫看語,已經將案犯情節再此說明,案情敘述兩次,語言實在重復。與其敘述兩次,又考慮怕有糜費而刪節字句,何不省去一層,照稿全錄以杜遺漏?同時,督撫原題語內情節一概不再敘入,這樣一來,既不存在重復,案情也更詳備了。
九成還指出,“務令承辦各員詳加核對,不得將緊要情節稍有遺漏。如有率意刪減,致案情與原稿不符者,經九卿、詹事、科道查出,即行指參,將承辦各員交部嚴加議處”。
上述提案,實際上是要求將各省遞交刑部的案卷刪去“督撫看語”,將案情“照稿全録以杜遺漏”。
對此,刑部提出了不同意見:刑部向來辦理招冊,都是由承辦司員摘敘緊要案情,刊刻分送。同時,各司員將原稿案卷,全部送到秋審棚內(即秋審會議場所),以備詳查。倘有商酌之處,俱可隨時檢閱,而不只是如該御史所奏的那一起案件。因此,“應將該御史所稱照稿全錄之處毋庸議”。
這實際駁回了御史九成“照稿全錄”提議,同意了“刪去撫看”的意見,但也提出了緩沖之說:“本年新舊各案共計七千余起,若將現在刊就之板概行刪改另刻,不特工價浩繁,且計明歲秋審之前,為期不過數月,勢難趕辦。”只有“將明年新事刪去撫看,止敘部看,每案約可節省數佰字,似與刪繁就簡之意相符,事屬可行”。
也就是說,以后發生的新案,“應如該御史所奏,止載部看,以省重復”。當年十一月十四日,刑部的意見獲得批準,“奉旨依議”。就這樣,從乾隆二十年起,秋、朝審招冊中不再刊入“督撫看語”了。
(作者為沈家本四世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