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黑中介”用虛假訴訟套取公積金
2025-03-20 13:06:03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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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套取公積金的案件呈現新型化特征,犯罪手段的專業化、組織化、隱蔽性逐漸增強,且犯罪主體內部分工比較明確
《法治周末》記者 孟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4個虛假訴訟典型案例,其中“段某虛假訴訟案”格外引人關注。案例中,段某通過虛假訴訟套取6人公積金賬戶資金30.53萬元,該案涉及6起民事訴訟,段某非法獲利3.7萬元。
這一案例并非個例。近年來,利用虛假訴訟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案件時有發生,對公積金管理秩序、司法公信力以及社會公平正義都造成了嚴重沖擊。
北京市法學會不動產法研究會理事王佳紅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虛假訴訟套取公積金的案件呈現新型化特征,犯罪手段的專業化、組織化、隱蔽性逐漸增強,且犯罪主體內部分工比較明確。”
對“黑中介”:要依法嚴懲
前些年,電線桿上、共享單車車筐里常貼著“代取公積金”廣告,上面多寫著“百分百提取成功”“在職離職都可辦理”等字樣,現在這些老套路已經蔓延到了互聯網上,在一些社交平臺上有不少相關帖子存在。
實際上,除了常規的購房、租房提取公積金外,找中介代取公積金的情形多涉及違法犯罪行為,此次發布的“段某虛假訴訟案”就是此類情況。
2019年11月至2023年4月,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與多人共謀,捏造多起債權債務關系,向法院提起6起民事訴訟。原告獲取民事調解書后,通過強制執行套取6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資金30.53萬元,段某收取報酬37035元。法院審理認為,段某多次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最終,法院以虛假訴訟罪判處段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住房公積金是國家專門部門按照規定進行管理、具有專用性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種社會性、互助性、政策性住房社會保障制度,職工和單位按月進行住房公積金繳納,符合規定條件方可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最高法在闡述案例典型意義時指出,行為人在不符合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情況下,以捏造事實提起虛假民事訴訟的手段違規提取公積金,嚴重影響公積金的正常管理秩序,且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公信力。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打擊,以有效震懾違法犯罪,提升公民合法使用公積金的意識。
《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小軍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利用虛假訴訟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案件按參與人員職業化程度分為“職業型”和“非職業型”。
“一些職業型‘黑中介’主動招攬不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批量操作虛假訴訟,收取高額手續費。背后暗藏產業鏈由多人或一人組織策劃、參與多個虛假訴訟案件,從中收取中介費、手續費等進行牟利。‘職業型’虛假訴訟案件的策劃者熟悉法律法規和訴訟流程,制假手段更加隱蔽,策劃更加周密,社會危害性更大。”王小軍說。
王小軍表示:“‘黑中介’一般涉及多次虛假訴訟,法院在量刑時會考慮其職業性、主觀惡性和危害后果等因素,通常會判處較重的刑罰,如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北京市懷柔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相某就曾19次套取住房公積金共計人民幣267萬余元,非法獲利人民幣22萬余元。最終法院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王佳紅向《法治周末》記者補充,現行法律規定中對于虛假訴訟、違規提取公積金規定了多種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王佳紅強調,對組織、策劃虛假訴訟的“黑中介”人員,法院有權依法從重處罰。
最高法強調,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打擊重點集中在違法違規操作提取公積金的“黑中介”人員上,對其依法嚴懲,對委托“黑中介”的個人,視情況確定刑事責任。
對個人:視情況確定刑責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強制住房儲蓄,一般規定購房或租房才能提取,不符合提取條件是不能提取的。然而公積金內的大量資金,讓不少人動了歪心思。
2月1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官方公眾號發布一篇相關文章稱,陳某因無力償還債務,和親戚打假官司,套取自己20萬元住房公積金。
2023年3月,陳某因網貸及日常開支欠下外債后,與親戚陳某某合謀,讓陳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自己,為使借款過程逼真,陳某某轉賬20萬元給陳某并讓其寫欠條,隨后經法院調解達成協議,陳某未履行后陳某某申請強制執行,2023年5月29日,公積金中心依據相關文書扣劃陳某20萬公積金使陳某某拿到執行款。2024年,湖北省應城市人民檢察院民事檢察官發現該案可能存在虛假訴訟,調閱卷宗后開展監督工作,最終,法院經再審,判決撤銷雙方通過虛假訴訟獲得的民事調解書,并駁回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前不久,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政府官網也發布了一個相似的案例:國家公職人員陳某為提取住房公積金,于2020年與岳父何某某偽造借條,通過申請支付令等手段讓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成功套取陳某住房公積金20余萬元。
金沙縣人民檢察院借助大數據監督平臺發現該線索,經調卷審查、調查及詢問相關人員后,認定存在異常,遂向公安機關移送犯罪線索,公安局立案偵查固定證據。后檢察院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2024年7月,金沙縣人民法院撤銷原支付令,還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陳某、何某某分別處以3萬元罰款,且將套取的20余萬元住房公積金全部追回。
王小軍向《法治周末》記者介紹:“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屬于‘非職業類’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群體,他們偽造借條、資金轉賬記錄等證據材料,虛構借款事實,以虛假訴訟的方式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還有部分通過訴前調解程序,騙取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再申請強制執行扣劃當事人的住房公積金。”
在法律責任上,王小軍表示:“如個人因自身資金需求,在他人誘導或出于對法律認識不足的情況下參與虛假訴訟,主觀上對法律的蔑視程度相對較低,惡性較小。個人參與套取公積金的情況,法院在量刑時一般會相對從輕。如果情節較輕,可能會作出不起訴決定或判處拘役、單處罰金等較輕的刑罰。”
王佳紅向記者介紹:“以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虛假訴訟罪,因生活急需委托‘黑中介’且情節輕微者可免刑或不認定犯罪。此外,在司法處罰上,法院可對參與者罰款、拘留,撤銷相關民事調解書或判決;行政處罰上,違規提取的公積金需全額退繳,相關賬戶可能被凍結或限制使用,還可能面臨信用懲戒。”
王佳紅強調,利用虛假訴訟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破壞了公積金管理秩序,破壞了公積金制度的互助性和政策性功能,影響資金池穩定。更對司法公信力造成挑戰和破壞,危害后果比傳統違規提取行為更嚴重。
利用大數據對虛假訴訟行為精準“畫像”
最高法指出,虛假訴訟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強,如何有效甄別和及時發現是重點難點。
王小軍介紹稱,虛假訴訟套取公積金的案件按照造假程度可分為全部虛假訴訟型和部分虛假訴訟型。
“完全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提起本不存在的虛假訴訟的情況在實踐中較為常見。有的訴訟中有真實的部分,也有虛假的部分,比如,有的案子中確有借款事實的發生,但是當事人為了套取公積金故意虛構借款金額,虛構部分事實。”王小軍指出,顯然,真假結合的虛假訴訟在實踐中識破難度更大。
王小軍補充:“職業套取公積金的中介們熟悉法律法規且訴訟經驗豐富,假證據也很難分辨。”
他進一步介紹稱:分辨涉公積金相關訴訟的證據真假應立足證據還原事實,堅持書面審查與調查核實結合,綜合運用多種手段,綜合判斷案件事實、證據鏈條情況,審查當事人特殊關系、訴訟異常、金額關聯性、執行款去向等內容。
“此外,還可以借助大數據分析技術,分析相關信息篩選可疑監督線索;與銀行協同合作,查詢銀行流水及網絡支付記錄核實資金流向還原虛構事實。”王小軍說。
《法治周末》記者梳理發現,各地司法機關在積極探索,借助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強協作配合,不斷創新監督方式,在打擊此類犯罪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北京市檢察院第二分院及轄區檢察院以查辦的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為基礎,歸納總結規律性特征,建設使用大數據法律監督模型,聚焦虛假訴訟高發領域精準打擊。同時與其他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相關數據碰撞比對,鎖定虛假訴訟類案線索。
黑龍江省嫩江市人民檢察院改良住房公積金執行法律監督模型,通過數據碰撞獲取虛假訴訟“串案”監督線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成立多個小組,調配干警高效辦案,成功挖出“黑中介”以及法院工作人員與當事人共謀實施虛假訴訟的行為。同時,向公安機關移送刑事犯罪線索,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推動建立常態化聯防聯控機制。
河南省欒川縣人民檢察院也建立民事檢察大數據監督模型,檢察官分析總結出利用虛假訴訟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存在“高頻次訴訟、對抗性缺失、相近性金額”三個特點,并據此設置數據篩查指標,利用大數據對虛假訴訟行為精準“畫像”。
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人民檢察院則利用大數據監督模型,通過分析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提取金額、法院判決、執行情況等信息,發現虛假訴訟高風險線索。
專家認為,還需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加強跨部門協作,持續提升公眾法律意識,形成全方位的防控體系。
在立法層面,王小軍建議:“立法機關可以對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進行修訂和完善,明確公積金虛假訴訟這一情形的定罪量刑標準,同時制定統一的民事法律責任規定,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
王佳紅補充,可以對涉及虛假訴訟的個人和單位建立黑名單,限制其參與公積金相關活動。
執法層面,王佳紅建議建立公積金管理部門與司法機關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虛假訴訟行為。
“還可定期組織專項行動,針對公積金虛假訴訟進行集中打擊,查處一批典型案件。通過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公積金虛假訴訟的認識,增強社會監督意識。”王佳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