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悟規則,循“法”用戒
2021-01-07 14:34:00 來源:
教育懲戒一直是社會關注、群眾關切、教育者反思的熱點話題。日前教育部制定頒布《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將于2021年3月1日實施。該規則是我國第一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教育懲戒作出規定,適應了我國法治國家建設進程的要求,是教育領域法治化的又一重要展現。一方面,該規則明確規定了教育懲戒的屬性、適用范圍以及實施的規則、程序、要求等,為教育教學中如何實施教育懲戒提供了法律的依據和指導要求,有利于保障和規范教師依法履行教育教學和管理職責,推動學校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另一方面,規則明確指出,實施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規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則,做到客觀公正,措施適當,有益于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實現我國教育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
事實上,教育懲戒早已被社會和教育界普遍認同,也是教育權的題中應有之義。然而,在教育實踐過程中,該不該有教育懲戒?如何辯證的看待教育懲戒?教育懲戒可以選擇什么具體方式?如何適當懲戒,達成教育的育人目標?這些問題卻成為學校管理者、教育工作者無法繞開,且反復思考并常思常新的教育話題。根據自己多年的教育實踐及思索,我認為,教育懲戒不失是一種可供選擇的教育方式,在有些情況下,適用得當的教育懲戒,能夠更好的發揮教育力量,達到立德樹人的教育任務,促進學生的健康成長。
那么,怎樣適用教育懲戒,才既合法合情,又實現育人效果?對照規則,我認為,合法得當的教育懲戒至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教育懲戒需要時刻謹記懲戒的初心和出發點。立德樹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務,也是我們教育的方向目標。教育懲戒作為教育的一種具體方式,也需要時刻謹記我們的教育培養什么人,如何培養人以及為誰培養人這一教育根本問題,將立德樹人作為教育懲戒的初心和出發點,而不能缺失甚至背離了教育的育人屬性和功能。在選擇懲戒方式時,應首先確定懲戒想要達成的具體育人目標:為督促學生掌握相關知識,為幫助學生提升身體素質,為樹立學生的規則意識,為糾正學生學生或生活中的某個不良行為與習慣……這些符合立德樹人要求的具體目標,都可以成為進行教育懲戒的初心和出發點。切忌教育懲戒不是漫無目標的隨心所欲,更不是為了懲罰而懲戒。
教育懲戒應考慮懲戒的時機。錯過時機,失去教育最佳區,任何方式的教育效果都會大打折扣。教育懲戒的適用,要綜合考慮時間、場合、教育氛圍等各種因素,視機而用。
教育懲戒需要把握好懲戒的度。凡事過猶不及,教育懲戒多一分累贅,少一分力量蒼白。罰抄學習內容,是不少教師常用的一種懲戒方式,本意是為了督促學生及時有效的掌握學習內容,然而,偶有老師讓學生將某知識抄寫20遍,50遍,甚至100遍。結果往往是,被罰抄的學生雖老老實實遵照老師要求完成抄寫次數,當問及其會了嗎?學生卻啞口無言,答不上來。此類過度的罰抄,學生只因為完成表面任務,會呈現虛假的偽努力;若沒有懲戒,無形中助長學生不愿進取學習的懶散之氣。此時的懲戒,我們可以轉變思路,根據學生掌握情況,規定適度的罰寫次數,如三遍五遍,直至學生能主動找老師復述講解該知識。這樣一來,既檢查了學生知識掌握情況,也激發了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有利于學生良好學習品行的養成。
教育懲戒需遵循育人規律,考慮學生個人特點。由于每個學生的身體健康狀況,心理特征都各有差別,在進行教育懲戒前,教師要全面了解學生,熟知并把握每個學生動態的身體、心理個性狀況。常理來說,書面檢討是一種教育懲戒,可對于有些學生來說,寫檢討是在同學中刷存在感的一次機會,若此時讓其寫檢討之類的懲處,就無法起到警示其不犯少犯錯誤、促進其健康發展的教育效果,倒不如選擇用發現美的眼睛,發現其優點,并讓其優點大放光彩,通過賞識引導且強化其正能量,進而帶動學生改正錯誤,全面發展。而對一些特定體質、暫時存在身體健康等問題的學生,不適宜進行超出其體能范圍的懲戒;對部分存在焦慮、強迫或其他典型個性心理特征的學生則需另當別論,也不易一視同仁的適用懲戒規則。
教育懲戒也需要把握好懲戒落腳點,在懲戒中讓學生感受到師愛。教師在使用教育懲戒時,需要理性機智,不能是為了發泄自己的情緒而對學生進行懲戒,也不能為了懲罰某個學生而懲戒。在實施懲戒時,不體罰、變相體罰學生,不用歧視、侮辱性語言等侵犯學生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讓學生切身體會到懲戒中傳達著教師對學生真誠的愛,進而對教師選擇的懲戒心服口服。這既是教師自身良好職業修養的展現,更是懲戒育人效果的彰顯。
《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的頒布,是將“戒尺”遞到了教師的手中,教師要深明“戒尺”的真諦,恪守“戒”之初心,謹守“尺”之法度,讓“懲戒規則”有理、有節、有利地服務于教育管理工作。同時教育者更應當兩手抓,一手抓牢教鞭,一手抓住戒尺,讓教鞭在上,戒尺在下,才能推動立德樹人的偉大教育事業良性發展。
(作者單位湖北文理學院附屬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