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案件社區矯正評估現狀與檢察監督應對
2025-06-26 09:35:04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 新時代刑事執行
■欄目主持人 時延安 仇飛 投稿郵箱:fzzmhlw@legaldaily.com.cn
當前實踐中存在評估標準不統一、程序不規范、結論不明確等問題,致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目的難以充分實現
□楊松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刑事檢察工作白皮書(2024)》顯示,近年來輕微犯罪數量不斷增加,近五年判處三年(含)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占比始終保持在82%以上。上述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擬適用緩刑時,需社區矯正機構評估。然而,當前實踐中存在評估標準不統一、程序不規范、結論不明確等問題,致使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立法目的難以充分實現。基于此,筆者結合輕罪案件社區矯正評估困境,探討檢察監督職能嵌入促進輕罪評估法治化、規范化路徑。
輕罪案件適用緩刑的社區矯正評估現狀與實踐需求
當前,社區矯正評估工作正面臨輕罪案件數量激增帶來的治理壓力與挑戰。一方面,輕罪案件占比攀升導致治理問題凸顯,刑罰執行亦從監禁刑向緩刑等非監禁刑轉變,追求“關的少、效果好”目標。而非監禁刑適用需要社區矯正評估,案件上升與治理帶來挑戰已延伸至社區矯正評估階段。
另一方面,新型疑難案件導致社區矯正評估危險性難以把握。隨著大數據、AI人工智能用于犯罪,突破地域、時空限制新型網絡詐騙、網上開設賭場等犯罪呈現,社區矯正機構缺乏有效機制與經驗評判,導致是否符合社區矯正條件不易評判。
同時,跨時空與城鎮化加速社區矯正評估難度。信息技術用于犯罪導致“犯罪地”界線模糊,被評估對象呈“跨區域”狀態,“屬地”評估難度增加。城鎮化背景下,社區基層組織對被評估者社會危險性不掌握,成為社區矯正機構作出不符合矯正條件評估意見依據。
此外,社區矯正評估標準疏漏且不統一。社區矯正評估包括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影響,司法機關調查后尚難以判斷,讓矯正機構快速判斷社會危險性更是考驗。
社區矯正評估意見是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輕罪案件因認罪認罰獲得從寬,適用緩刑等非監禁刑比例上升。社區矯正評估促進了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適用,對改變監禁刑為主刑罰執行方式具有重要意義。
認罪認罰從寬需要社區矯正評估意見為基礎。對認罪認罰被告人擬提出緩刑建議時,一般應當委托評估,減少不經評估即剝奪其非監禁刑資格,有利于促進悔罪,降低冤錯概率。
社區矯正評估對優化司法資源配置與完善刑罰執行制度至關重要。社區矯正制度促進了非監禁刑比例,讓被告人在不脫離社會和家庭前提下服刑,同時減少新問題衍生及案件上行,從而進一步豐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刑罰執行內涵。
輕罪案件社區矯正評估問題與檢察監督困境
當前,輕罪案件社區矯正評估尚存在一些問題,檢察監督亦面臨困境。
一是社區矯正評估法制體系不健全。社區矯正制度源于上海市,2002年,發布《關于開展社區矯治工作試點的意見》開創了社區矯正先河。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為社區矯正明確依據,彌補了“剛性”不足缺憾。2012年,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豐富了社區矯正對象適用范圍,明確了社區矯正機構。2020年7月1日,社區矯正法的實施標志著該項工作步入法治化階段。
2012年《社區矯正實施辦法》規定公檢法及監獄均可委托調查評估。2019年《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賦予檢察機關對認罪認罰案件提出緩刑或者管制量刑建議委托調查或自行評估選擇權。而社區矯正法將上述權利限定于社區矯正決定機關,職能調整一度讓檢察機關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提出緩刑建議陷入困境。隨后,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人民檢察院辦理認罪認罰案件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偵查機關未委托調查評估而檢察機關擬提出管制、緩刑量刑建議的,一般應當委托評估,必要時可自行調查評估。
二是輕罪案件社區矯正評估必要性及主體選擇不明確。其一,輕罪類型劃分與社區矯正評估必要性審查不同步。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罪范圍以危險駕駛、幫信、盜竊等占主要部分,適用緩刑是否均有必要開展評估并不明確。其二,社區矯正評估主體選擇不規范。社區矯正法規定系社區矯正決定機關,但又賦予了檢察機關認罪認罰案件委托評估權。實踐中以社區矯正機構評估為主導,其他有關組織補充作用甚微,檢察機關有限自行評估權開展滯后。其三,社區矯正評估救濟程序缺乏。社區矯正出具評估意見后即有效力,缺乏救濟程序。比如,符合緩刑條件的被告人因調查不全面而被否定評估,被告人缺乏申訴渠道。
三是社區矯正評估機制不健全。首先,社區矯正評估機構界定不清。居住地、經常居住地以及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確定的執行地是社區矯正機構,由于評估對象工作、生活等因素流動性致使界定不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進行評估近乎處于空白狀態。其次,社區矯正評估力量與專業化不足,嚴重制約評估工作的全面性、準確性與合法性。社區矯正工作者配備不足、長期兼職,調查評估質量難以保證。家庭、社區等參與主體作用發揮不充分,合力未形成。再次,程序與標準不明確導致評估形式化。未明確性侵、涉毒等禁止適用社區矯正案件范圍及應當評估的案件類型。社區矯正主觀裁量權過于寬泛,評估意見因人而異,且評估內容需要的材料支撐無明確規定,不能準確反映社會危險性與對居住社區影響。
四是社區矯正評估監督職能未落實。一方面,社區矯正評估檢察監督缺位。因調查評估不充分、規避責任等因素導致評估意見不明確,其原因在于評估機構主動履職不充分,同時檢察監督意識不強、監督能力不足,法律監督依據過于原則,導致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目的落空。另一方面,社區矯正評估意見實質性評判不足。檢察機關對評估意見實質審查監督乏力、流于形式問題突出。在司法責任制約束下,對評估意見的不當否定面臨責任追究,且評估過程監督處于空白狀態,而評估意見系調查后作出,監督糾正必須具備充分的法律與事實依據。
輕罪案件社區矯正評估的檢察監督路徑優化
筆者認為,輕罪案件社區矯正評估的檢察監督路徑優化,可從以下四個方面著力:
一是凝聚社區矯正評估工作合力。首先,提高檢察機關參與社區矯正評估深度。對危險駕駛、輕傷害等提出緩刑建議時一般不再評估,實現繁簡分流。對需要委托評估案件,應移送涉案事實、情節及影響評估意見的材料。同時,應強化對評估過程、參與主體的檢察監督,提升評估準確性。其次,強化社區矯正機構履職能力與接受監督自覺性。評估意見是適用非監禁刑的重要依據,涉及當事人利益、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及治理成效,矯正機構要提升履職自覺、主動接受監督,促進評估意見合法、準確、規范。再次,加強評估意見實質性審查。作為適用非監禁刑重要參考,評估意見必須明確。司法機關應當對其出具依據、調查全面性、意見客觀性進行審查后決定是否采信。
二是完善社區矯正評估法律體系。以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適用條件以及第七十四條緩刑禁止性條件為原則,在社區矯正法層面統一委托主體、評估規范,細化矯正機構確定規則,強化檢察監督權。由檢察機關根據涉案罪名、在案證據、認罪悔罪態度等裁量是否需要評估,賦予檢察機關委托與自行評估選擇權。
三是構建輕罪案件社區矯正評估機制。其一,明確調查評估前置條件。建議結合案件罪名及犯罪情節劃分應當委托、裁量委托及無需委托類別,如危險駕駛案一般不需評估,而多次盜竊擬適用緩刑應當委托評估。評估主體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必要時由犯罪地、戶籍地矯正機構協助。對于犯罪情節輕微、評估難度不大可由第三方機構進行。對于一般案件3個工作日完成,情節復雜不超過7天,特殊情形評估意見應當在委托機關作出決定前反饋。其二,制定評估清單,明確參與主體職責。建議以盜竊、幫信等類案為基礎,制定調查清單,探索將人工智能引入社區矯正評估以規范意見出具過程,限制裁量空間。明確矯正機構對家庭、社區等參與主體引導責任,規范意見提供程序、內容及形式,避免材料失真。其三,建立評估協作與反饋機制。建立評估過程協作會商機制,交換意見、補充材料,促進評估意見準確性,對新型疑難案件將聽證意見作為參考。建立評估意見雙向說理機制,評估意見具有正當性與法律效力,采納為原則,如不予采納應予以說明。建立評估意見申訴機制。鑒于評估意見對當事人影響重大,有必要建立評估意見申訴機制,必要時邀請第三方參與論證、監督。
四是完善社區矯正評估檢察監督與自行評估制度。首先,前置社區矯正評估的檢察監督階段。檢察機關委托評估至評估意見反饋期間監督處于空白,檢察監督仍以事后監督模式為主。筆者建議將監督節點前移至社區矯正評估過程,填補評估階段監督空白缺陷。其次,將社區矯正參與主體納入檢察監督范圍。參與主體意見對評估結論有重大影響,通過審查其提供材料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監督。強化法院不采納評估意見的監督權,減少裁判隨意性。當出現和解等可能適用緩刑時,可建議法院委托評估以保障被告人獲得非監禁刑機會。再次,探索檢察機關自行評估機制。檢察機關必要時自行調查評估判斷過于寬泛,建議賦予檢察機關選擇自行評估或委托評估裁量權,取消順序限制。在自行評估環節中,保證至少有一名檢察官參與,可通過公開聽證、邀請社區組織、家庭成員,提升公開性與公信力,讓符合非監禁刑條件被告人以“不脫離”社會方式接受矯治。
(作者系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