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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詳述婚姻家庭類糾紛裁判規則

2025-04-17 15:55:01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視覺中國供圖

《法治周末》記者 戴蕾蕾

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公開披露了幾起涉及婚姻家庭類糾紛典型案例。

《法治周末》記者梳理發現,這些案件涉及彩禮返還比例認定、婚后父母出資購房性質認定、共同還貸責任認定及家務勞動補償主張能否獲支持等焦點問題。

據順義區法院楊鎮法庭庭長張蕾介紹,2024年,順義法院共審理婚姻家庭類案件1110件,較4年前增長15.63%,案件呈現涉訴主體年輕化、再婚化,財產爭議復雜化,債務糾紛增加,離婚經濟補償與損害賠償主張增多等特點。

順義區法院楊鎮法庭法官李琳向記者介紹了其中兩起案件的裁判規則。

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款性質如何定

生活中,父母為子女婚后購房出資、夫妻間給予房產等情形比較常見。離婚時,房產的歸屬問題往往成為爭議焦點。

2013年4月9日,張某與蘇某登記結婚,后因雙方感情破裂,張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主張分割雙方在2014年購買的位于順義區的一處樓房。該樓房購房價為53萬余元,首付款16萬余元,貸款總額37萬元,貸款期限20年,借款人為張某、蘇某,自2014年9月30日開始分期還款,已還本金及利息27萬余元,待還本金及利息29萬余元。

關于首付款,蘇某稱首付款是其父母支付的,應該還給其父母;張某認可首付款是蘇某父母支付的,但認為是蘇某父母為兩人出的,不需要償還。

順義區法院審理此案時發現,房屋購買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登記在張某、蘇某名下,由張某與蘇某共同還款,應屬于張某與蘇某的夫妻共同財產。就房屋的分割方式,因蘇某主張房屋的所有權并同意支付張某折價補償款,張某亦表示同意,故確定由蘇某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并自行償還房屋剩余銀行貸款,蘇某向張某支付折價補償款。關于房屋的現值,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報價意見及房屋具體情況酌定房屋的現值為164萬元。關于折價款具體金額,法院綜合考慮房屋出資情況、貸款余額、還款情況等因素,參照離婚財產分割中照顧女方的基本原則,酌定蘇某應支付張某折價補償款68萬元。本案中,關于蘇某主張將雙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及貸款還款等歸還訴求,因蘇某現并無證據證明雙方父母對房屋的出資性質為借款,且張某并未認可雙方父母的出資為雙方的共同債務,故雙方父母的出資在父母未明確表示的情況下,應視為對雙方的贈與。

在談及此案的典型意義時李琳表示,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認定需結合出資時間、產權登記、書面約定等核心要素綜合判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指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一方父母或雙方父母為子女購房進行出資,約定只贈與子女一方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法院將以出資來源及比例為基礎,綜合考量共同生活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情況等因素,判令房屋歸其中一方,另一方給予合理補償。父母若主張出資為借款,需提供借據、轉賬備注等相應證據,否則法院可能推定為贈與。本案中,蘇某主張父母的首付款出資為借款,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且未書面約定贈與蘇某單方,故法院認為雙方父母的出資及還款均為對雙方的贈與,但對補償價款進行酌定時對雙方父母的出資情況進行了考量。

李琳表示,此類情況中需重點注意:一是出資性質模糊易引發爭議,建議大額出資前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借款”或“單方贈與”;二是證據留存不足可能導致敗訴風險,出資需保留轉賬憑證、溝通記錄等原始文件加以證明。綜上,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涉及復雜的法律認定規則,核心在于通過書面形式固定真實意思,輔以證據留存和產權登記保障。司法既尊重家庭自治,亦通過默認規則平衡各方利益,而事前進行法律規劃是避免糾紛的關鍵。

離婚了,家務補償怎么算?

小到一桌子熱騰騰的飯菜、一身整潔舒適的衣服,大到子女撫養、老人照護……日常生活中,瑣碎而繁雜的家務勞動,是家庭幸福的基礎。不過,因為不能直接帶來真金白銀的收入,家務勞動往往被視作一種不計報酬的無償勞動。

“全職太太”或者“家庭煮夫”,一旦離婚,家務勞動價值怎么算?

據了解,舉證難,是家務勞動補償落地的第一道坎,缺乏統一補償尺度也是現實困境。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主張家務勞動補償的一方需要提供足夠證據,證明自己在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更多。但現實情況復雜得多。現實中,很少有人會在平時將家務勞動以證據形式固定下來,遇到照護對方父母一類情況,法庭上,老人可能因為偏袒自己的孩子而否認另一方的付出,導致舉證難。

“折現”更是困難。在不同情況下,家務勞動換算出來的經濟價值往往千差萬別。此外,還有一些特殊情況。順義區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顯示,丈夫服刑十余年,2024年離婚時,妻子主張家務勞動補償60萬元。最終順義區法院判令丈夫支付妻子離婚經濟補償5萬元。

李琳介紹說,在上述家務勞動補償案中,李某與田某于1987年登記結婚,于1989年共同育有一子。李某于1997年至2017年,在監獄服刑約10年,在此期間,田某獨自照料孩子,并與李某的兩個哥哥輪班贍養李某父母,共同出資為李某母親辦理喪事。2017年年初,李某出獄,但因為和田某感情不和離開家,偶爾回家,2019年雙方正式分居。李某稱其在做舊衣回收生意,目前還沒有出貨,也沒有收入,之前做生意的收入也只夠基本花銷。田某稱自己在家種地,只有每月1000元的養老金。

2023年,李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田某不同意離婚,表示雙方感情沒有破裂,愿意給李某一次機會,故法院未支持李某的離婚訴請。后李某于2024年再次訴至法院主張解除與田某的婚姻關系,田某不同意離婚,但主張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要求李某支付其經濟補償金共計60萬元。

順義區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自2019年開始,雙方便不再共同生活,且從雙方當事人陳述來看,自上次訴訟案件判決之后,夫妻感情并無修復或改善,雙方在生活上已經不再相互關心、扶助,故法院認為雙方夫妻關系已無維系之必要,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對李某要求離婚的請求予以支持。

關于田某要求李某給付其經濟補償金的訴求,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本案中,李某在監獄服刑多年,對婚姻及家庭生活付出較少,在李某離家期間,田某對家庭,特別是對老人、孩子的生活起居、精神關懷等方面承擔較多,李某對于該事實亦予以認可,故順義區法院對于田某要求李某支付離婚經濟補償金的訴請予以支持。綜合考慮雙方婚后生活情況,田某負擔家庭義務所投入的時間和精力,以及李某的支付能力等各方面因素,酌定判令李某支付田某離婚經濟補償5萬元。

李琳介紹,該案例明確將一方因特殊原因(如服刑)長期缺位導致的家庭義務轉移納入“較多家庭義務”的認定標準,拓寬了家庭貢獻的認定場景,同時考慮給付方負擔能力對補償金額予以調整,使裁判結果兼具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此外,本案傳遞出法律對家庭內部無形勞動價值的尊重,通過經濟補償矯正傳統分工模式下弱勢方的利益失衡,彰顯民法典維護婚姻實質公平的立法宗旨。

據了解,離婚經濟補償制度是民法典對離婚時權利義務平衡的重要制度設計,其核心在于對婚姻存續期間承擔較多家庭義務一方予以公平救濟。具體來說,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負擔較多家庭義務,離婚訴訟中主張經濟補償的,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李琳表示,從法律適用層面分析,離婚經濟補償的成立需滿足 三項要件:一是主張方需證明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存在“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事實,在證據方面,可提供接送上學、陪伴游玩、學校溝通等證明對子女的付出,提供就醫記錄、購藥憑證等證明對老人的照料,提供與另一方的溝通情況,證明對另一方的協助,但在另一方明確認可自身為家庭付出較少的情況下,則可減輕舉證責任;二是該義務的承擔需達到超出合理分擔程度的明顯不對等狀態,如另一方在家庭中長期缺位即為雙方對家庭付出明顯不對等的顯著情形;三是補償數額需綜合考量婚姻存續時長、義務付出強度、當地經濟水平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進行主張。

責編: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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