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舉報代管理”亟需法治糾偏
2025-05-30 14:51:47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劉希平
5月29日,《央視新聞》披露,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通報的一起校園糾紛案例引發了廣泛關注。一名中學生宋某舉報同班同學周某攜帶平板電腦,還擅自從其書包里取出上交老師,為此獲得老師獎勵的一瓶牛奶。然而,宋某隨后被周某打成輕傷二級。法院最終判定,打人者周某、學校、宋某等各自承擔一定的責任。這一判決結果,尤其是學校擔責部分,在社會上引起了諸多爭議,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從法院的判決依據來看,其有著充分的合理性。周某打傷宋某,侵害他人身體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一點毫無爭議。宋某雖出于遵守學校規定的目的舉報同學,但他擅自搜查周某書包并取走平板電腦的行為,侵犯了周某的財產權、隱私權和人格尊嚴。在法治社會中,任何行為都應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進行,即便出發點是好的,也不能以違法的方式去踐行,所以宋某需自擔部分責任。在這個案件中,學校被判定擔責,關鍵在于其鼓勵學生互相檢舉的管理方式。學校為落實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采用物質獎勵刺激學生相互監督舉報,雖初衷是維護教學秩序,卻在客觀上形成了“以舉報代管理”的不良治理效果。學校應當尊重和保護學生的人格尊嚴、隱私權等基本權利。在一個缺乏邊界、過度鼓勵檢舉的校園環境里,學生之間會逐漸形成相互防備、猜忌的氛圍。同學間本應純真的友誼和信任被破壞,極有可能引發各類矛盾沖突,對青少年尚在成長中的人格發展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對于這一判決,各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學校擔責是否恰當。一部分人認為法院判得合理,學校的管理方式確實存在問題,其對學生行為缺乏正確引導,在制度設置上存在缺陷,理應承擔相應責任。學校在明知宋某擅自取走周某物品上交的情況下,未及時指出宋某行為的不當之處,也未與周某進行有效溝通,任由矛盾滋生。鼓勵舉報的做法更是將學生置于一種緊張對立的關系中,與教育應營造的和諧、信任的環境背道而馳。但也有人持有不同觀點,他們覺得周某打人是直接導致宋某受傷的原因,應該承擔主要甚至全部責任,不能因為學校的管理問題和宋某自身行為的瑕疵就減輕周某的賠償責任,更不應讓學校擔責。他們認為學校制定禁止攜帶電子產品的校規本身并無錯,舉報行為也是為了維護校規,學校不該因鼓勵舉報而被追責。
然而,這種觀點忽視了事件背后深層次的教育和社會影響。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其職責不僅僅是制定規則,更重要的是引導學生正確理解和遵守規則,培養學生正確的價值觀和行為方式。鼓勵學生相互檢舉,尤其是在缺乏明確邊界和正確引導的情況下,容易讓學生產生誤解,將舉報作為一種獲取利益或打擊他人的手段,這與教育的本質相違背。
這份法院的判決具有重要的警示意義。它提醒學校在制定和執行規章制度時,必須充分考慮對學生人格發展和價值觀形成的影響,不能為了追求表面的秩序而采取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學校應通過加強正面教育、引導學生自我管理等方式來維護校園秩序,培養學生的自律意識和責任感。同時,對于學生而言,要明白在追求正義和遵守規則的過程中,不能逾越法律和道德的邊界,要學會以合法、合理、尊重他人的方式解決問題。
這起案件也為廣大家長和教育工作者敲響了警鐘,讓我們重新審視校園管理和教育方式,共同努力為青少年創造一個健康、和諧、充滿信任的成長環境,讓他們在正確的價值觀引導下茁壯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