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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付式消費 | 大家談

2025-04-24 14:29:37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 大家談

在預付式消費領域引入七天無理由退款機制,被很多人認為是解決預付式消費亂象的良藥。

然而,商家的種種“技術性操作”可能會稀釋這一機制帶來的實際成效。如何更好地規范預付式消費,本期大家談欄目進行集中探討。



破解預付式消費困局,法律規則的完善只是起點

背后問題需防范 新華社發 朱慧卿 作

□王志順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7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然而,現實中,各商家預付式消費模式不同,退費規則不一,消費者想要7日無理由退款還是有點難。(4月21日《工人日報》)

預付式消費領域引入的7天無理由退款制度,曾被寄予重塑市場秩序的厚望,但在法律文本與現實執行的落差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想仍面臨多重挑戰。

司法解釋雖賦予消費者“冷靜期”權利,但商家規避規則的策略已形成產業鏈式應對。從健身、教培到美容美發,預付資金占主導的行業普遍采取模糊合同條款、設置隱形門檻等手段,將退費成本轉嫁至消費者。例如,商家以“特惠活動不退不換”為由拒絕退款,或要求消費者支付高額手續費,甚至通過頻繁變更經營主體、轉移資金賬戶等方式逃避監管。這種對預付資金的畸形依賴,折射出行業長期“寅吃卯糧”的商業模式痼疾。

更深層的矛盾源于價格體系的技術性操控。商家慣用“虛標原價、折扣促銷”的雙重定價策略,導致退費時服務計價陷入模糊地帶。消費者實際支付的折扣價與合同標注的原價差額可達數倍,若按原價折算退費金額,常出現退款后余額倒掛的荒誕現象。而電子合同普及不足、紙質憑證易損毀的現狀,使消費者在爭議中常因舉證能力薄弱陷入被動。這不僅是技術層面的漏洞,更暴露出制度設計中權利與義務的失衡——當消費者需自證“服務未使用”而商家卻可隨意解釋計價規則時,法律賦予的“后悔權”便淪為空中樓閣。

預付資金的監管盲區進一步放大了系統性風險。當前資金流向缺乏第三方托管機制,商家可自由支配預付款形成“資金池”,將其用于高風險投資或盲目擴張。一旦經營波動,消費者的預存資金便面臨“打水漂”的風險。

相比之下,部分地區的創新實踐提供了啟示:通過區塊鏈技術固化服務信息,或引入預付資金分級凍結機制,將消費確認與資金解凍綁定,可有效遏制商家挪用資金。但此類嘗試尚未形成全國性制度框架,地方性經驗與全局性監管的割裂,折射出治理體系升級的迫切性。

破解預付式消費困局,本質上是重塑商業信用體系的過程。法律規則的完善只是起點,需通過技術監管工具壓縮商家操作空間,以信用懲戒機制提高違約成本,最終推動行業擺脫對預付資金的路徑依賴。當商家從“靠資金沉淀生存”轉向“以服務質量競爭”,當消費者的選擇權與商家的生存權在健康市場中達成平衡,7天無理由退款制度才能真正跨越從文本到現實的“最后一公里”。這場改革不僅關乎權益保護的技術性修補,更是對市場契約精神的重建——唯有當規則敬畏取代投機博弈,消費者與商家才能真正成為命運共同體。




保障預付式消費“后悔權”需要綜合維權機制

□李英鋒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明寫清了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過程中享有七天無理由退款的權利,為何還有不少經營者不把這一規定當回事,不作出對應的改變或準備,不愿意滿足消費者的后悔權?很多人都對此感到不解,其實,這種不解源自對司法解釋的調整范圍和調整方式的誤解。

最高法制定的司法解釋是審判解釋,本質上是司法裁判規則,是最高法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對各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具有約束力。審判解釋不同于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并未直接賦予消費者預付式消費后悔權,并未直接明確經營者對應的退款責任,并不能直接約束經營者的日常行為。

盡管《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這一規定的生效以消費者起訴經營者要求退款為前置必要條件,也即人民法院只有在審理具體的案件時才能支持消費者的預付式消費“后悔權”。顯然,這種支持具有被動性,其效力范圍僅限于訴訟環節,不能覆蓋日常經營環節,在消費者未提起訴訟時,即便經營者不同意消費者的七天無理由退款請求,也不用承擔什么責任。當然,司法解釋表明了對消費者預付式消費“后悔權”的支持態度,給消費者提供了維權武器,提供了有利的維權預期,也讓經營者知道了相關退款糾紛的法律結果,有助于指引經營者在日常經營過程中優化完善七天無理由退款機制,給消費者營造更寬松、更順暢的退款環境,但這種影響畢竟是一種間接的軟影響,依賴于經營者的自律,沒有強制約束力。

司法是最后一道消費維權防線,司法環節的支持態度雖然對消費者預付式消費“后悔權”的實現和擴展具有積極意義,但其作用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全面深入保障預付式消費的后悔權,還需要在司法支持的基礎上構建調整方式更加立體、覆蓋范圍更廣、手段更加豐富、功能更加強大的綜合維權機制。

人大、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消協可考慮推動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直接明確消費者在預付式消費環節的“后悔權”以及經營者的對應退款義務,明確消費者行使退款“后悔權”的條件、情形和維權救濟路徑,明確經營者退款的時限、方式以及不退款的法律責任(可設定一定罰則),明確監管部門的介入干預措施。這樣,預付式消費“后悔權”在事前、事中、事后都有了法律支撐,且對經營者有了強制約束力,能夠產生更好的法律效果。

同時,還可參照平臺經濟模式建立預付費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并可將該機制寫入法律,明確經營者的存管義務、第三方存管平臺的資質要求和按消費進度撥付資金義務以及消費者對于消費進度和預付費資金余額的知情權、監督權。在這方面,不少地方已經進行了有益探索,積累了經驗,也贏得了社會好評。顯然,在總結地方經驗的基礎上依法完善預付費資金第三方存管機制,具有可行性。這一機制如能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就能給消費者的預付式消費“后悔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責編:肖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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