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時代,重新審視著作權
2025-04-24 15:14:17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當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受到傳統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版權制度的限制時,需要重新審視版權作者和人工智能技術開發者的著作權法律關系”
視覺中國供圖
《法治周末》記者 高原
AI生成的畫作拍出43萬美元高價,ChatGPT寫出的代碼引發版權爭議,投喂AI他人畫作重新生成個人作品……日漸成熟且正實現規模化商用的AI技術,讓傳統知識產權制度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戰。
AI生成物是否具有獨創性?訓練數據的“合理使用”尺度何在?面對這場全球性的規則重構,如何在保護創作者權益與促進AI創新之間尋找平衡點,成為數字時代知識產權治理的關鍵命題。
“當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受到傳統知識產權制度特別是版權制度的限制時,需要重新審視版權作者和人工智能技術開發者的著作權法律關系。”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告訴《法治周末》記者。
宋魚水表示,基于人工智能技術的特殊性,可以充分利用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通過開放式的制度構建,綜合考量使用目的、使用性質、使用數量、對版權作者的影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影響等因素,給予國內人工智能企業更多的自由空間,以此推動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實現人工智能時代技術服務商和著作權人利益的再平衡。
將他人作品作為訓練數據是否構成侵權
AI離不開海量數據作為訓練素材供機器進行深度學習,在采集、復制數據和將數據作為訓練語料“投喂”AI模型的過程中,相應的著作權問題廣受關注。
2024年6月20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在線開庭審理了4起畫師起訴AI繪畫軟件開發運營者的著作權侵權案,4位畫師認為,某AI繪畫軟件的開發運營者未經授權使用其原創作品作為訓練數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
這也是全國首例涉AI繪畫大模型訓練著作權侵權案。
這起案件的原告均為插畫師,同時也是某分享平臺的注冊用戶,自注冊該平臺賬號以來,長期發布其創作的繪畫作品。
自2023年8月,4位畫師陸續發現,某內容分享平臺用戶上傳的圖片與自己發布在該平臺的原創作品十分相似,相關用戶表示,這些圖片都是由同一款AI繪畫軟件生成。該AI繪畫軟件由內容分享平臺上線,通過這款軟件,用戶可以將上傳的任意照片或者圖片一鍵轉化為畫作。4位畫師認為,相關內容分享平臺未經許可,將其作品用于AI大模型訓練,并應用于商業用途。
2023年底,4位畫師將涉案AI繪畫軟件的三家開發運營主體訴至法院。四位畫師認為,該軟件侵犯了其復制權、改編權以及多項其他權利。
宋魚水告訴記者,人工智能大模型在數據訓練過程中的侵權問題比較復雜,需要區分“單純學習訓練”和“再現他人作品”兩種情況。前者是過程性利用,后者則是結果性利用。
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張凌寒也表示,這些案件的爭議點集中于訓練環節的合理使用問題與生成物的版權保護問題,有待法律規則的進一步明確。
她認為,人工智能時代,人機互動成為常見的作品創作方式,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客體問題帶來了挑戰。
“生成式人工智能無法作為主體享有知識產權,已在理論界與實務界達成基本共識。從法條解釋論、自然人激勵論、人工智能工具論與民事責任理論均能論證知識產權的主體僅限于人。要不要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與人類作品給予著作權法的平等保護、如何給予,是知識產權保護面臨新的難題。”張凌寒說。
她介紹,訓練數據的利用和保護實際和AIGC生成物的可版權性是一體兩面,同樣也發生在前端和后端。
“一方面,我們國家人工智能產業發展仍處于追趕位置,能決定大模型能力的高質量語料庫中,中文語料庫僅占4%。另一方面,許多原創作者也切實希望能夠分享AIGC大模型帶來的利益,若其本身具有著作權的內容無法分配利益,是不公平的。所謂適應AI時代的法律制度環境,不僅要在訓練數據的可利用性和AIGC生成物的可版權性保持邏輯一致,更要符合我們國家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張凌寒說。
能否隨意用AI在他人作品基礎上“創作”
在AI利用階段,投喂AI他人作品生成自己的“作品”,以及雜糅他人的作品,通過AI生成自己的“作品”這樣的行為,是否屬于侵權行為?
4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侵權案件。
該案中,陳某在抖音平臺實名認證賬號“攝影師某某”,發布13段其拍攝的女子身著古裝展示的短視頻,每段時長10秒左右。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抖音小程序“某顏”,使用AI視頻合成算法為用戶提供換臉技術。
“某顏”上展示的13段短視頻與陳某發布的13段短視頻,僅在人物面部五官特征上存在差別,視頻場景、鏡頭、人物造型、動作則基本一致。“某顏”用戶可通過觀看廣告或購買會員,將小程序上展示的視頻中的人臉換成用戶自己的人臉并進行保存。
陳某發現后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4.8萬元和合理開支2000元。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陳某拍攝的原始視頻在內容編排、景別選取、拍攝角度等方面體現了獨創性的選擇安排,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
“某顏”小程序展示的涉案視頻,系通過AI算法將原始視頻進行局部替換合成,二者構成實質性相似。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AI換臉”為賣點,提供平臺、素材和技術,使用戶能夠在任意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換臉”方式使用原始視頻,謀取商業利益,侵害了陳某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該行為既非獨創性改編,亦不構成合理使用,也不適用技術中立抗辯。
據此,法院判決上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賠償陳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75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該案件的典型意義在于明確了“AI換臉”不構成對原作品的獨創性改編與合理使用;使用人工智能技術提供網絡服務者負有合理注意義務,不得利用算法技術侵害他人著作權。
AI生成內容,版權歸誰
目前,我國著作權法在AI生成內容的保護上尚無明確規定,應當如何界定AI創作的保護邊界?
王某是一位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創作者。在2024年5月17日,他通過網絡平臺發布了一幅使用“某AI”軟件創作的圖片作品。該筆記在平臺上獲得了廣泛的關注,累計有3.5萬點贊、6000余次收藏以及660余條評論。然而,在2024年6月20日,王某發現武漢某科技公司通過抖音賬號發布了一則AI繪畫訓練營的廣告,其中引用的圖片竟然與自己創作的AI圖片完全一致。
王某認為,盡管這幅圖片是利用“某AI”軟件生成的,但整個創作過程中,他需要在腦海中預先構思畫面,并通過輸入關鍵詞、不斷調整參數等方式來控制出圖的圖案。而且,即使提交相同的關鍵詞,每次生成的圖片也會有所不同。因此,他在2024年5月26日就注冊了該作品的版權。
王某認為被告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該圖片已構成侵權,于是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在審理后指出,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非思想或創意本身。王某利用“某AI”軟件創作的圖片,雖然在表現形式上與傳統的照片和繪畫有所不同,但無疑屬于藝術領域內的智力成果。從創作過程來看,王某通過輸入關鍵詞、調整參數等方式對生成作品進行了控制和預見,體現了其個性化的表達和創作技巧。因此,該圖片凝結了王某的智力勞動成果,應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據此,法院認定王某為該圖片的作者及著作權人,有權提起本案訴訟。
武漢某科技公司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案涉圖片作為配圖發布在其抖音賬號上,用于網絡推廣宣傳。這種行為使得公眾能夠在其指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到該圖片,從而侵犯了王某對該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在國外,類似的案件也屢見不鮮。
2023年12月27日,《紐約時報》宣布,向紐約南區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微軟及OpenAI侵犯版權,濫用該媒體的知識產權。隨后,美國3家數字新聞媒體The Intercept、Raw Story和AlterNet于2024年2月28日對OpenAI提起版權侵權訴訟。
2024年6月,人工智能初創公司Perplexity相繼遭到《福布斯》以及科技媒體《連線》的內容剽竊指控,聲稱在Perplexity的Pages工具中發現了他們的報道內容。10月21日,媒體大亨魯珀特·默多克旗下新聞集團的子公司道瓊斯和《紐約郵報》對Perplexity提起訴訟,稱其“大量非法復制”他們的版權作品。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主任管育鷹認為,今后將不斷涌現通過簡單提示詞生成的AI內容,若將這些算法自動運行的結果一概視為作品并賦予著作權保護,既不符合鼓勵獨創性智力成果的立法初衷,也易在實踐中引發大量糾紛。
他建議堅守“思想與表達二分法”,即便提示詞具有一定創意,也不足以認定其生成物為作品,進而主張著作權。然而,若使用人輸入自有的原創素材,借助AI輔助創作形成具有獨創性的作品,或基于他人作品經AI反復提示、編排、調整后生成具有獨創性的演繹內容,亦可獲得相應的著作權保護。
對于AI輔助創作的保護邊界,即便立法暫未完善,也可依據現行著作權法原理加以判斷。
但由于當前司法裁判標準尚不統一,仍需更明確的制度指引。此外,若AI生成內容涉嫌侵權,亦應厘清AI系統開發者、運營者與使用者之間的責任承擔機制。
張凌寒也認為,生成的作品完全符合著作權法第三條對作品的定義,即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那么該作品即便是由AI創作,仍然可以被認定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她表示,投喂AI他人畫作的行為能否被認定為侵權存在爭議。主要是因為對于畫風的模仿屬于對思想的借鑒,而非對表達的抄襲,著作權制度本身所保護的客體是具有獨創性的思想的表達。但如果AI在創作某一幅具體畫作的過程中使用了過多某作品中的元素,那么該畫作就可能被認定為侵權作品。
以保護促發展
AI生成內容的法律規制不僅與著作權人的核心利益密切相關,更事關產業發展、技術進步。如何妥善平衡好保護與發展之間的關系,考驗著各方的治理智慧。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告訴記者,總體來看,中國目前的生成式AI技術創新正處于快速發展階段,法律法規的制定應當給科技創新留出一定發展空間,采取開放包容的規范原則,適當擴大合理使用的解釋范圍。
據了解,國際上在這方面已有一定探索。
部分國家的版權法在涉及AI創作的知識產權方面,設定了一些判斷標準。比如,AI對已有作品的使用行為是否出于商業目的、使用作品的數量和相似程度、使用行為對原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總體而言,在有利于公共知識傳播的情況下,對于不影響原作品的“轉換性使用”,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合理使用。
而如何兼顧各方權益,充分激發AI創作活力?
張平建議,首先,可以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明確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范圍和標準,加強對數據訓練過程中的規范性管理;其次,探索建立適應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責任分擔機制;最后,建立開放數據共享平臺,鼓勵數據的合理使用和授權,推動行業自律和多方合作,以促進AI創作領域的健康發展。
那么,企業平臺、普通個人等AI使用者怎樣才能在具體實踐中維護自身知識產權、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利益平衡’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一項重要原則,它的精髓是通過法律權威,協調各方面沖突因素,使相關各方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合理的優化狀態。”張平說,“AI創作的興起,讓傳統知識產權規則不可避免地受到挑戰,但這種挑戰并非不可破解,關鍵是要明晰AI創作中各個環節的產權保護規范,形成相關各方的利益平衡和共享機制,以保護推動AI創作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