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審查期間 罪犯脫管漏管的原因分析及建議
2020-12-03 08:18: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暫予監外執行是對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收監以后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刑罰執行制度。
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審查期間,存在著正在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因脫管、漏管出現失控,甚至又進行違法犯罪的情況,這嚴重損害了法律和刑罰執行的嚴肅性。
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4個方面:
其一,法律上存在空缺,法院在刑事判決后對罪犯采取強制措施沒有法律依據。目前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的審查期,罪犯適用的依然是審理刑事案件時對其采取的強制措施,若之前采取的強制措施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過期,則可能加大罪犯脫逃的風險;
其二,在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中,大部分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醫療機構出具鑒定意見,但按照法律規定應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并開具證明文件。法院將鑒定材料移送鑒定后,對醫療機構作出診斷的時間無法控制,導致一些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辦理時間過長;
其三,司法改革后,部分基層法院已經不再設立審判監督庭,導致該類案件缺少專門的部門負責辦理,辦理該類案件的人員配備不足;
其四,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缺乏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脫逃的懲戒措施。
針對上述原因,結合司法實踐,筆者有幾點建議:
首先,明確法律規定。對刑事判決生效后至暫予監外執行決定作出前罪犯監管的問題進行明確規定,例如,賦予法院在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案件中的對申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權利,避免脫管、漏管問題的發生。
其次,明確規定監外執行罪犯擔保制度。對部分罪犯,可根據情況責令其繳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一般應是被監管人的近親屬),一旦有違法犯罪或有脫管情況發生,應沒收保證金,并對保證人進行相應處罰,通過經濟手段和其與保證人之間的關系,促使犯罪人認真遵守法律規定,防止脫管情況的發生。
第三、加強部門間的合作和監督,規范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程序。對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作出鑒定報告給予明確時限限定,若需要延期鑒定期限,需向移送部門作出說明,將鑒定進度及時反饋移送部門,防止因鑒定時間過長,導致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辦理時間長的問題。
第四,為防止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發生脫逃,社區矯正機構應建立管理矯正檔案、落實日常監督管理措施,將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表現情況及時報告檢察機關,接受監督;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情形消失前,要及時提請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機構進行收監。
(作者單位:河南省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