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處方藥有條件放開 互聯網巨頭爭奪5000億市場
2020-11-19 09:24:0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辦法》一旦實施,意味著藥店、醫藥電商等互聯網醫療行業的企業在合乎資質的情況下,均成為參與的主體
我國網上售藥發展歷史沿革。整理自億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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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周末記者 戴蕾蕾
網售處方藥解禁終于迎來新進展。
11月1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正式對外發布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藥品網絡銷售者應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允許藥品網絡銷售者通過自建網站、網絡客戶端應用程序、第三方平臺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托相關網絡服務商自建網上店鋪,開展藥品網絡銷售。
另外,針對業內關心的網售處方藥問題,《辦法》也指明了方向,要求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提交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的證明材料。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銷售信息。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時,應當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執業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
多位醫藥界人士向記者表示,這意味著網絡處方藥銷售“有條件放開”。經過逾十年的折返跑,處方藥網售在政策層面得到了支持。對于藥店和京東、阿里等互聯網醫療行業的企業來說,即將爭食的將是5000億元的市場。
網售處方藥在曲折中破冰
“互聯網上能否銷售處方藥”的討論并不是什么新話題,這一問題的爭論穿插于醫藥電商產業發展的始終。
公開資料顯示,最早對醫藥電商的明確定義可追溯至2005年出臺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當時所稱的互聯網藥品交易,包括醫藥工業、流通企業、經營企業、醫院等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交換信息,撮合交易,以及向個人消費者提供藥品網上購買渠道等。
2005年后的近十年間,醫藥電商領域的主要“玩家”仍局限在傳統醫藥領域,互聯網創業企業與巨頭們少有涉足,醫藥電商市場狹小,老百姓鮮有所聞,更遠未形成上網買藥的消費習慣。
2014年,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了《互聯網食品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提出將解禁處方藥網上銷售,允許第三方物流配送藥品,非連鎖藥店企業或可網上售藥。
據《京華時報》當時的報道,在醫藥電商企業感慨春天來臨之際,來自多省份的數十家連鎖藥店掌門人聯名上書國家食藥監總局和商務部,反對全面放開網售處方藥以及“零門檻”網上售藥。
中國醫藥物資協會副會長、江蘇百佳惠蘇禾大藥房董事長徐郁平曾回憶過當時的情景,“不止十幾家連鎖藥店,可能總數量有達到上百家,當時很多藥店都在文件上簽名蓋章,紅戳都蓋了厚厚的一沓”。
由此,這一讓整個醫藥電商行業“喜大普奔”的消息隨后被束之高閣。
“網售處方藥得以實現最重要的是兩點是處方從哪里獲取?處方是否真實、有效?”一位醫藥咨詢人士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
這兩大關鍵點在隨后一度使得處方藥網售政策尚未明確,在2017、2018年公布的兩版《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都明確要求不得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以及向個人消費者銷售藥品的網站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信息。
直到2019年12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正式開始實施,網絡禁止銷售的藥品名單里,沒有出現處方藥——“這意味著,網售處方藥不被明文禁止,只是具體的規范辦法還需等待監管部門制定,還在起草過程中。”前述醫藥咨詢人士表示。
同時,消費者對醫藥電商的態度也在發生變化。因方便、快捷,網上購藥也受到青睞,尤其是受到今年年初新冠疫情的影響,網上購藥的滲透率大幅提升。
對于此次《辦法》出臺的時間點,康愛多副總經理劉照廣表示:“新《藥品管理法》實施馬上要一年了,相關的規范和細則必須要跟上,在這個框架下,修訂藥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和網絡藥品監督管理辦法,是循序漸進、逐步細化的一個過程。”
“網售藥品將改變藥品銷售模式”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學院副院長王岳在看到《辦法》后,向法治周末記者表示:“新藥法后,靴子終于落下。網售藥品一定會改變我國藥品銷售模式,終結藥價虛高現象,找到藥品合理的價格。”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網絡銷售作出了規定,明確通過網絡銷售藥品應遵守藥品管理法有關藥品經營的規定,其中,對特殊管理藥品進行了限制,規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在網絡上銷售。
《辦法》強調,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范圍。藥品網絡銷售者為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持有批準文號的藥品。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一位藥品零售企業的相關負責人說:“目前,第三方平臺是藥品網絡主要的渠道,第三方平臺應當對申請入駐的藥品網絡銷售者資質進行審查,確保入駐的藥品網絡銷售者符合法定要求,建立登記檔案并及時定期核實、更新藥品網絡銷售資質信息。”
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副所長朱恒鵬表示,把電子處方的支付納入醫保支付范圍,通過處方共享,互聯網企業將會對藥品零售產生更大的影響,從而來降低藥價。
爭奪5000億處方外流市場
此次《辦法》單列專門的章節對第三方平臺的管理細則進行了明確。根據《辦法》,第三方平臺是指在藥品網絡交易中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組織或者非法人組織。
國家藥監局數據庫顯示,目前,備案的有互聯網信息服務資質的藥店有19352家,有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資質的有992家,網上藥店有693家。
在這些企業中,除了傳統的連鎖藥店巨頭,如一心堂、益豐大藥房、老百姓、大參林等傳統零售企業,健客網、1藥網等醫藥電商之外,阿里健康、京東、拼多多、蘇寧、微店等電商平臺也都積極布局。
公開報道顯示,拼多多在進軍醫藥電商一年內,就已有1000多家藥房入駐;截至2019年9月,阿里健康大藥房已上線來自22個國家和地區的6萬多款商品,與近3000家品牌合作。截至2019年10月,京東大藥房收入已經超過一心堂、老百姓等傳統連鎖藥店巨頭。
《辦法》一旦實施,意味著藥店、醫藥電商等互聯網醫療行業的企業在合乎資質的情況下,均成為參與的主體。艾昆緯數據預測,隨著醫藥分家的推進,處方藥外流規模約為4000億元至5000億元,其中,零售市場規模約3000億元。
藥品網絡交易監測平臺將建立
9月21日,國務院正式印發了《以新業態新模式引領新型消費加快發展的意見》,要求建立“互聯網+服務”、電子商務公共服務平臺,加快社會服務在線對接、線上線下深度融合;積極發展互聯網健康醫療服務,大力推進分時段預約診療、互聯網診療、電子處方流轉、藥品網絡銷售等服務。
《辦法》也對藥品網絡銷售者展示的藥品信息作出了規范,明確其應當真實準確、合法有效,注明藥品批準文號。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銷售信息。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時,應當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執業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
另外,針對藥品網絡銷售者違法行為的查處問題。《辦法》明確,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對第三方平臺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發生藥品網絡銷售違法行為的網站,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通報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
公開資料顯示,國家藥品網絡交易監測平臺也在緊鑼密鼓地建設中,該平臺由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建立,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自行建立藥品網絡交易監測平臺的,應當與國家藥品網絡交易監測平臺實現數據對接。縣級以上地方負責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職責對監測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組織調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