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離職主播出鏡短視頻公司被判侵權
2024-11-28 13:56:34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視覺中國供圖
在原告離職后,雙方關于繼續使用原告出鏡短視頻的事實基礎發生了變化,雙方事后亦未達成繼續使用的合意,從有利于勞動者保護和肖像權保護的角度,勞動關系結束即視為肖像許可的終止。即便被告享有著作權,也無權在沒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傳播使用原告出鏡的視頻。因此,在勞動關系結束后,被告在短視頻平臺繼續維持該視頻的發布狀態,使用并公開原告的肖像,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法治周末》記者 管依萌
網絡主播作為新型業態模式,所產生的勞動爭議、著作權、人格權等糾紛備受關注。主播離職后,公司對已離職人員出鏡的視頻是否負有主動刪除義務?如繼續使用已離職主播的短視頻是否構成侵權?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披露了一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的審理結果,最終認定公司未經許可繼續使用已離職主播出鏡的視頻構成侵權。
主播離職后,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其視頻與聲音
2023年3月27日,原告李某某入職被告某教育公司擔任主播,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及合同附件《無形財產所有權協議》。同年11月30日,李某某從被告處離職。李某某離職后,發現被告公司運營的短視頻平臺賬號未刪除其在職期間出鏡的一條短視頻,并且于2023年12月13日發布的短視頻還使用了李某某的聲音作為配音。
李某某認為,上述兩條短視頻侵害了其肖像權和聲音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
被告某教育公司稱,原告在職期間拍攝的視頻屬于職務作品,著作權由公司享有,且公司作為用人單位已經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原告的工作必然涉及主播肖像(及或聲音)的使用,公司使用其肖像和聲音無需原告的特別授權許可。在原告離職后,公司已經主動刪除大量由原告出鏡的短視頻,涉案的兩個視頻系遺漏,現已全部下架。原告在起訴前未履行法定的通知義務,公司不存在侵權的故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知,原告從事的是主播一職。對于這個崗位的工作內容,原告理應知曉在職期間勢必在被告的直播間或者宣傳賬號中出鏡。
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原告為完成本職工作出鏡配合拍攝短視頻,實質上包含了對被告使用其肖像的許可,即使雙方未簽訂相關的肖像許可使用合同,也應認定被告在原告在職期間內有權使用帶有原告肖像的視頻。被告某教育公司作為用人單位使用原告出鏡的短視頻,已向原告支付了相應的勞動報酬,且該視頻帶來的經濟利益包含視頻的播放量、點贊量等帶來的數據引流利益,屬于合法經營利益,依法亦應予以保護。
但是,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肖像許可使用的時間應認定為與勞動關系存續期間一致。在原告離職后,雙方關于繼續使用原告出鏡短視頻的事實基礎發生了變化,雙方事后亦未達成繼續使用的合意,從有利于勞動者保護和肖像權保護的角度,勞動關系結束即視為肖像許可的終止。即便被告享有著作權,也無權在沒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況下繼續傳播使用原告出鏡的視頻。因此,在勞動關系結束后,被告在短視頻平臺繼續維持該視頻的發布狀態,使用并公開原告的肖像,構成對原告肖像權的侵害。
此外,聲音作為一種人格權益,具有人身專屬性,任何自然人的聲音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使用原告聲音進行配音的行為構成侵權。
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某教育公司賠償原告李某某相應經濟損失。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在明確約定下,公司可繼續使用離職主播視頻
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叢立先認為,如果只簽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公司付給主播勞動報酬,肖像和聲音是在勞動合同的覆蓋范圍內,主播不能再額外主張自己肖像權保護、聲音的人格利益保護。但是主播和公司還簽訂了《無形財產所有權協議》,短視頻構成了作品,實際上就是對作品的財產權作出了約定,那么就是約定優先。
“著作權法對短視頻作品著作權的歸屬有明確的規定,就是有合同從合同,沒有合同歸制作者所有。”叢立先說,如果對主播在職期間已經形成的作品有約定,只要約定是合法的,沒有違法的強制性情形,那么就要按照約定來歸屬,“合同的約定需合理合法,秉持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顯失公平,如果造成不對等,合同本身就是無效的,主播也可以去主張權利”。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金作鵬表示,公司與主播就視頻使用存在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情況下,公司在主播離職后仍可在約定范圍內使用視頻,無需刪除視頻。
“但是如果公司未與主播簽訂合同、協議,也未取得書面授權的情況下,不論作品是否屬于職務作品,公司均應當刪除其曾經出鏡的視頻。”金作鵬補充道,非職務作品,主播對作品享有完整的版權、人格權,未經主播許可,公司不得使用。即便是職務作品,公司也僅對職務作品享有完整的經濟權利,比如復制、傳播、發行、改編權等,就作品中所包含的主播的人格權,不能通過版權歸屬進行轉讓或限制,公司未與主播簽訂合同、許可、授權的情況下,在其離職后使用其出鏡的作品、聲音,仍會構成侵犯主播人格權。因此,未經主播許可和授權,公司需要刪除主播曾經出鏡的作品。
在什么情況下,公司可以使用已離職主播的視頻和聲音?
叢立先認為,主播在職期間的短視頻,如果約定了歸平臺方所有,那么他離職之后,按照協議,短視頻的財產權已經歸屬于平臺,那么平臺就可以繼續使用,不因為主播的離職就不能用了。
金作鵬則認為,版權的歸屬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進行明確,而涉及主播人格權的視頻、聲音的使用,無論是否屬于職務作品,公司均需要與主播通過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方式明確使用范圍、期限等。如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時,則視為肖像權等人格權使用許可的終止。
“因此,如公司在主播離職后仍需要使用其出鏡的視頻,則應當就肖像權等人格權使用期限進行明確約定。”金作鵬說,如公司與主播沒有簽訂相關合同,也可根據主播的書面授權,對使用范圍、期限等進行確認。
企業和勞動者應在合同中詳細確認雙方權利義務
金作鵬建議,公司最好在與主播簽訂勞動合同、使用協議時,對主播離職后的作品使用范圍、方式、期限等進行明確約定,或取得主播的書面明確授權。
金作鵬指出,如果公司未能取得授權且未在合同中進行約定的情況下,通過合理使用的方式來使用已離職主播的視頻和聲音。合理使用僅限于公司繼續使用該視頻或聲音以履行既定業務,并且在原平臺上的延續使用,同時需要注意的是該視頻應當用于非商業性目的,且不能超過合理范圍。比如,公司不能對視頻進行重大修改或轉為其他用途;公司不能對作品進行剪輯、拼接,或用于與原用途無關的商業化場景。
“當事雙方要就利益關系,根據相互之間權利義務的承擔情況,簽訂規范的合同,通過合同、法律盡量規范和詳細地約定,約定得越明確越好。”叢立先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尤其是無形的財產權,如平臺上以著作權為代表的知識產權,聲音、肖像、姓名、形象等,還有可能的商品化利益,盡可能作出詳細、規范的約定,這是最有效保護自己的方式。
此外,叢立先還提出兩點建議:平臺要加強治理,平臺治理規則要盡可能的完備和詳細;對于有監管義務的行業協會、政府,監管方也要督促平臺加強治理。
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一庭法官李緒青指出,當前,通過發布短視頻進行網絡營銷成為一種新興的廣告形式,在廣告行業中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在這種新業態模式下,我們需要關注的是如何正確平衡企業與勞動者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他表示,為避免在勞動關系結束后出現不必要的糾紛,企業在制作短視頻前,應當與出鏡人員進行充分協商,就利益分配和權利授權等方面進行確認,并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此外,還要提醒企業在制作短視頻過程中注意著作權侵權風險。企業在使用背景音樂、視頻片段、美術作品等涉及他人享有著作權的素材時,需要從權利人處獲得相應授權,避免引發著作權侵權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