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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為網絡競爭行為設置“紅綠燈”

2024-05-23 10:15:5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圖片來源于網絡

《法治周末》記者 王京仔

刷單炒信、虛假交易、數據殺熟、反向刷單、流量劫持、競價排名、強制“二選一”……隨著互聯網領域技術手段與競爭業態發展,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斷向線上延伸,且花樣翻新。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網絡反不正當競爭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共五章、43條,分為總則、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自2024年9月1日開始實施。

“《規定》旨在通過健全和明確網絡競爭行為‘紅綠燈’規則,為各類經營主體明晰指引、劃清底線,保障市場競爭機制在法治軌道上高效有序運行,引導數字技術更好賦能,引領我國競爭力不斷提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在解讀《規定》時表示。

新規出臺的現實需求

早在十多年前,利用網絡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就已日益顯露;而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則要回溯到2017年。

《法治周末》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2005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會議上提出,要把打擊利用網絡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當年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的重點之一。同年,該局公平交易局發布《關于開展打擊利用網絡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活動的通知》。

此后,實踐中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打擊不斷加強,到了2017年,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一個重要進步就是增加了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制的專門條款,即第12條,也被稱為“互聯網專條”。2019年,反不正當競爭法再次修改時,沿用了“互聯網專條”規定。

“互聯網專條”出臺后,盡管其列舉的如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強制用戶卸載網絡產品等行為在逐漸減少,但刷單炒信、流量劫持、數據殺熟等網絡不正當行為不斷出現。

“在開展法律評估問卷調查時,82.2%的受訪者認為需要盡快制定配套規定和司法解釋。”2020年12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組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指出,第12條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的適用空間大,適用標準有時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亟須及時制定和完善相關司法解釋。

2021年8月1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此后,在充分征求意見、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礎上,歷經近3年,《規定》正式公布。

對于《規定》的出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局表示,一方面,隨著我國數字經濟高速發展,信息技術創新迭代,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互聯網技術花樣翻新,反向刷單、非法數據獲取等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隱蔽性更強,妨礙經濟運行效率提升,制約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公平競爭,制約全國統一大市場的形成。對此,亟待強化公平競爭治理,不斷完善高效完備、透明可預期的常態化監管機制。另一方面,全球競爭格局加速調整,新一代經貿規則正在形成,制度競爭成為國際競爭重要內容。對此,亟待加強前瞻性動態研究,促進我國競爭政策與國際規則接軌,改善貿易投資環境,持續深化競爭領域制度型開放。

規制刷單炒信等虛假宣傳行為

作為“紅綠燈”規則,《規定》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全面梳理列舉。在其第二章“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部分,根據網絡競爭行為復雜多變的特點,按類提煉梳理共計20條,明確認定標準。

記者對比發現,相較于《征求意見稿》“網絡競爭行為一般規范”專章的16條,《規定》不僅在數量上更加詳實,在內容規定上也更加細化。

《規定》第7條至第11條對傳統不正當競爭行為在網絡環境下的新表現形式進行了明確,包括仿冒混淆、虛假宣傳、商業賄賂、商業詆毀等行為,對刷單炒信、好評返現等熱點問題都進行了規制。

在上述《報告》中曾揭露,在2020年,“互聯網虛假宣傳案件已占全部虛假宣傳案件的一半以上”。對于網絡虛假宣傳問題,《規定》第8條、第9條進行了詳細規定。

第8條指出,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性能、功能、質量、來源、曾獲榮譽、資格資質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包括:通過網站、客戶端、小程序、公眾號等進行展示、演示、說明、解釋、推介或者文字標注;通過直播、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通過熱搜、熱評、熱轉、榜單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等。

對于經營者對商品生產經營主體以及商品銷售狀況、交易信息、經營數據、用戶評價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規定》列舉了10項具體行為,包括虛假交易、虛假排名;以返現、紅包、卡券等方式利誘用戶作出指定好評、點贊、定向投票等互動行為;虛構升學率、考試通過率、就業率等教育培訓效果;采用偽造口碑、炮制話題、制造虛假輿論熱點、虛構網絡就業者收入等方式進行營銷等。

細化流量劫持、平臺“二選一”等行為

而作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配套規章,《規定》對“互聯網專條”規制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細化。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的規定,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等。

《規定》第12條至第16條,就對流量劫持、惡意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的表現形式及認定因素,進行了列舉。

此外,《規定》還對反向刷單、非法數據獲取、歧視待遇等利用技術手段實施的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制。

對于曾經幾度引起熱議的強制“二選一”問題,2021年2月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經調查認為唯品會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依法對其作出30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對唯品會“二選一”的查處,是市場監管總局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平臺“二選一”行為執法上零的突破。當時市場監管總局表示,平臺“二選一”,反壟斷法不允許,反不正當競爭法同樣不允許,規則面前大小平等。

《征求意見稿》曾明確對經營者實施“二選一”行為進行規定,此次《規定》雖然刪去了“二選一”表述,但實質上仍對這一行為進行了規制。

例如,《規定》第1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屏蔽、搜索降權、商品下架等方式,干擾其他經營者之間的正常交易,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限制交易對象、銷售區域或者時間、參與促銷推廣活動等,影響其他經營者的經營選擇,妨礙、破壞交易相對方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規定》還要求,平臺經營者不得利用服務協議、交易規則等手段,對平臺內經營者在平臺內的交易、交易價格以及與其他經營者的交易等進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條件。包括強制平臺內經營者簽訂排他性協議等。

“對適用傳統規制條款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細化,對構成‘互聯網專條’具體列舉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細化,對其他類型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細化,對法律責任的追究作了明確等。”上海政法學院教授、博導、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丁茂中撰文指出,《規定》將進一步增強市場預期,進一步規范競爭秩序,進一步促進行業發展,進一步完善消費者保護。

責編:仇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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