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能源汽車公司公布車禍視頻為何引爭議?
2024-01-04 12:47:33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 數字法視界
□ 嚴少敏
2023年12月21日21時許,一輛新能源汽車在廣東省清遠市發生嚴重交通事故,駕駛員和一名乘客死亡,另一名乘客受傷。面對網絡熱議與可能引發的公眾對該品牌新能源汽車安全性能的質疑,該汽車公司通過官方微博于同年12月22日、12月24日分別公布了事故車輛的后臺數據及行車記錄儀上記載的視頻。
“根據視頻顯示,碰撞前3秒,車速在178km/h時駕駛員采取制動措施,車速大幅超出AEB(自動緊急剎車系統)工作范圍。車輛最終以96km/h的速度追尾前方卡車,鉆入卡車下方后沖出道路。”該汽車公司通過公布事故視頻以“自證公司清白”,但此舉卻引發爭議,被指“侵犯隱私”。隨后,該汽車公司官方微博刪除相關視頻。
該事故車輛的行駛數據是否屬于個人隱私?還是屬于個人信息?汽車公司官方公布該車輛的行車記錄儀視頻為何遭到質疑?這一系列問題值得探討。
車輛行駛數據不屬于個人信息
我國民法典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比如,車內導航系統獲得的車輛行蹤軌跡、駕駛人家庭住址、車載語音識別工具記錄的車內談話等。
為了履行法定義務、保證車輛持續運行、進行安全分析、甄別和解決潛在問題、事故追查等原因收集的車輛行駛狀態數據、車身基礎數據、電器設備工作狀態數據、輔助駕駛工作狀態數據,一般情況下不屬于個人私密信息,不屬于個人隱私。
類似的判決有余某某訴查博士隱私權、個人信息保護糾紛案【(2021)粵0192民初928號】。該案中,法院對于是否侵犯隱私權的標準,是相關行為是否確實打擾了余某某的生活安寧、住宅安寧、通信安寧。并且,法院認為涉案車歷史車況數據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基本行駛及維修保養數據產生于公開場所,雖然在公共場所發生的事件也可以成為隱私權的客體,但如果凡是自己不希望被他人知曉的信息都被界定為隱私,將會給社會政策帶來不必要的負擔,應當合理界定隱私權的邊界,保證社會正常交往。
如前所述,案涉歷史車況信息并非個人私密信息,并不具有私密性。比如,相關的車輛行駛數據雖然是通過車內的行車記錄儀視頻展示的,但還可通過道路上及道路外公共區域的攝像頭、測速儀獲取。
此外,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存儲在汽車數據處理者處的車輛行駛記錄,因已關聯到了車主聯系方式等可識別個人的數據或車主身份信息等已識別的個人信息,屬于個人信息。但除非基于智能網聯系統,對不同的駕駛人有單獨的識別功能,則上述數據僅能反映車主車輛的行駛數據,而無法直接反映是特定的駕駛員的個人信息。
該汽車公司官方微博公布的信息及其他公開披露的數據信息中未涉及車內相關人員個人身份信息,因此,該汽車公司公開的汽車行駛數據也不屬于個人信息。
“自證清白”為何遭質疑
雖然通過理性分析,車企為了“自證清白”公布事故車輛行駛數據,難以構成對車內人員個人信息及隱私的侵犯,但為何社會公眾難以接受,并認為車企“侵犯隱私”呢?
筆者認為,該汽車遭到質疑背后的主要原因是,公眾對公眾企業隱私保護的普遍擔憂。
智能網聯汽車處理的數據,大量與個人的隱私和敏感個人信息相關。國家網信辦等五部門發布的《汽車數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試行)》中,涉及的個人信息主體不僅包括車主、駕駛人、乘車人,還包括車外人員;涉及的數據不僅包括駕駛相關數據,還包括車輛行蹤軌跡、音頻、視頻、圖像和生物識別特征等個人敏感信息及涉及隱私的私密信息。一旦上述個人信息遭到泄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將不僅嚴重威脅個人的隱私、生命財產權益,大規模的泄露還會造成社會公共事件。
公眾核心關注點是對于掌握大量敏感個人信息的公眾企業來說,是否會為了自身利益,擅自將用戶隱私公之于眾。
應增強行業透明度
公眾對隱私保護的擔憂,表明了新能源頭部車企作為新興產業及公眾企業的代表之一,在取得公眾信任方面仍有相當長的一段路要走。
對于公眾最關心的智能網聯汽車如何收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問題,智能網聯車企的慣常操作是用戶隱私政策僅在車機端訪客訪問,如果不買車,僅能通過試駕獲取相關信息。個人信息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個人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規則,明確平臺內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的規范和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三)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處理個人信息的平臺內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四)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在立法尚未明確的階段,建議新能源車企及其他新興產業公眾企業可完善隱私政策的公示途徑、制作公眾喜聞樂見的視頻、圖標等淺顯易懂的介紹材料,引導、增進公眾對新能源汽車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了解,消除對新技術的疑慮與恐慌;成立個人信息監督機構時,引入用戶代表作為監督員;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年度審計,并發布更有公信力的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移動互聯網時代,社交媒體已成為輿情的引爆點和放大器。信息源無處不在,公眾企業在處理與用戶相關事件中稍不注意,就會引發負面輿情,造成巨大損失,這也給監管層提出更高的響應要求。
以此次交通事故處理為例,該汽車公司在此次事故的輿情處理中,為了平息質疑汽車質量的網絡聲音,在未拿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的情況下,分別于事故后第二天和第四天通過文字和視頻的方式告知公眾事故發生時的車速。雖有影響輿論的嫌疑,但也體現了一家頭部新能源車企站在輿論風口處的敏感與緊張。
由于交通事故需要檢驗、鑒定,此次事故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可能在短時間內作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能在第一時間內作出初步的交通事故認定,并及時發布通報,則可極大程度化解負面輿情,通過政府公信力緩解站在輿論風口處的公眾企業為“自證清白”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