叢立先:現階段生成式AI本質上是人的創作工具
2023-12-14 10:57:32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視覺中國供圖
《法治周末》記者 孟偉
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針對一起AI(人工智能)生成圖片著作權侵權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該案是我國首例涉及AI生成圖片著作權的案件。
2月26日,原告李某將其使用人工智能模型Stable Diffusion生成的圖片發布到其社交平臺上。3月2日,被告劉某以去除水印的方式,將涉案圖片用作自己原創詩歌《三月的愛情,在桃花里》的配圖,并通過其社交賬戶予以發布。隨后,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使用涉案圖片且截去了其圖片的署名水印,使得相關用戶誤認為被告為該作品作者,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要求劉某賠償經濟損失5000元,并賠禮道歉。
5月25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該作品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立案。8月24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對此案開庭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的本質仍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原告李某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法院同時強調,根據誠實信用原則與保護公眾知情權的需要,原告應該顯著標注其使用的人工智能技術或模型。最終,一審判決被告劉某賠償原告李某經濟損失500元。
使用AI生成的圖片是否構成作品?生成式AI是否應予以限制?《法治周末》記者采訪了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叢立先,他從作品構成要件、著作權的歷史沿革等方面對相關問題進行了解讀。
《法治周末》:本案中AI生成的圖片為何可以被認定為作品?
叢立先: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本案中,從涉案圖片的外觀上來看,其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于藝術領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而對于智力成果的認定,本案從原告構思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最終圖片止,這整個過程來看,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涉案圖片體現了原告的智力投入,因此,本案中AI生成的圖片具備了“智力成果”要件。
通常來講,“獨創性”要求作品由作者獨立完成,并體現出作者的個性化表達。本案中最終選定圖片與構思之初所創作的圖片存在明顯的差異,這些差異是通過原告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所獲得的,這一調整修正過程體現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本案中AI生成的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因此,本案中AI生成的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
《法治周末》:所有AI生成的內容都可以被認定為作品嗎?
叢立先:著作權法是所保護的作品是有“獨創性”的思想表達,如果這個思想表達是個唯一表達那就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通常“機械性智力成果”是被排除在外的,比如,公式、天文歷法、路線圖等已經客觀存在的唯一路徑,不同的人會得到相同的結果,此類表達具有唯一性。以AlphaGo戰勝柯潔為例,計算機可以算出來的都是一個客觀存在的路徑,沒有差異化不具有“獨創性”。
《法治周末》:一審法院認為,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的本質仍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您對此怎么看?
叢立先:我也是同樣的觀點。人工智能本質上仍然是人的創作工具,只不過這種創作工具更聰明、效率更高而已。人一直都是在利用工具進行創作,而且這種創作工具是不斷演化發展變化的,人類最開始創造使用的工具是樹枝、石頭雕刻,最后人類發明了紙張筆墨,到工業社會印刷機的產生使得復制成為大量可能,就產生了現代意義上的著作權法。
從著作權法的角度來講,創作工具不斷發展變化到今天,人工智能這種創作工具并沒有超越著作權法創作工具的范疇。美國版權作品新技術應用國家委員會在報告中,將計算機同照相機、打印機以及其他創作工具對比,認為照片的作者是使用照相機的人,計算機“創作作品”的作者就是這些使用計算機的人。所謂計算機“創作作品”,是指利用信息技術在計算機上創作并在顯示屏上顯示,或者以其他拷貝形式存在的作品,其中計算機程序是被動性協助創作的工具。AI正是計算機技術在內容生成領域的最新應用成果,其憑借強大的存儲能力和算力彌補了人類在信息記憶等方面的短板,并幫助人類生成所需要的內容。正如ChatGPT所承認的那樣,作為一個語言模型,其主要目的是協助用戶獲取和創建信息,為用戶提供有價值的幫助。因此,AI是人類創作作品的工具,在本質上與紙筆、樹枝等工具無異。
《法治周末》:在法學界,對于AI生成的內容是否應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問題一直有不同的聲音,爭議焦點是什么?
叢立先:有部分學者認為,現在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不是人在創作而是機器在創作,這就涉及到AI生成的內容中人為介入的部分有多少,但我認為目前還沒有達到人工智能完全脫離人操作的階段。
人工智能分為三個發展階段,弱人工智能、強人工智能和超強人工智能。目前我們的人工智能還處于由弱人工智能向強人工智能過渡的階段,超強人工智能才能達到脫離人控制有獨立的思維,而我們目前還遠沒有達到強人工智能階段。簡單來說,目前人工智能的發展還是在“嬰兒”階段,依舊是在人的控制下的人工智能。在人的掌控之下,它應用于著作權領域就是人的創作工具。
《法治周末》:如果人工智能向著強人工智能階段快速發展,未來對生成式AI是否還采取相同的保護模式?
叢立先:人工智能在未來可能會成長為一個“巨人”,但在現階段仍然是一個“嬰兒”。對于這樣一個“嬰兒”,應當把握“撫育”和“監護”的平衡,充分考慮其特殊性,既不能“溺愛”,也不能粗暴否定。
現行著作權法為版權人設立了16項有名權利和1項兜底權利,有著作權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完整設計,基本可以解決生成式AI帶來的著作權法保護的問題。
我認為,目前應按照傳統著作權法的規則對生成式AI臨時性的進行調整,未來隨著生成式AI的發展,應給予有限制的保護。
我建議,在著作人身權上,僅為生成式AI提供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在著作財產權上,弱化甚至是減除財產權權利項目,只保留有限的獲酬權。并且,為鼓勵和促進數字網絡環境下的AI作品創作和傳播,我認為較為可行的做法是,通過前期的政策引導,利用合同規則改變原有的版權利益實現機制,并匹配以法定許可制度保障著作權保護和利益實現。在社會公眾逐漸適應版權開放的使用模式后,通過立法對版權開放的使用模式加以確認。這里的版權開放模式并非顛覆性創設法律規則,而是對既有的規則作出適應性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