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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共享電單車逆行撞人,引發(fā)賠償爭議

2025-05-22 08:37:39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解碼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系列報道⑤

共享交通責任鏈的重塑迫在眉睫。一方面,使用者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亟待提高,不能忽視非機動車醉酒駕駛等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另一方面,運營方在安全管理和提示方面雖有一定舉措,但仍需不斷完善,例如,優(yōu)化提示方式,確保用戶真正重視并遵守規(guī)則


視覺中國供圖

《法治周末》記者 劉希平

在城市的街頭巷尾,共享電動車穿梭的身影已成為日常風景。然而,在四川省巴中市平昌縣,18歲的王某騎共享電動車逆行撞傷路人張某后,引發(fā)了一場騎行人、運營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的責任認定之爭。

4月8日,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紙終審判決,為這起持續(xù)近兩年的共享單車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畫上句號。

那么,保險公司是否應為王某的騎行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賠償買單?共享單車運營方的責任邊界又在哪里?

圖為一位長沙市民,未戴安全頭盔騎電動車在街頭騎行。劉希平 攝

共享電動車逆行撞傷行人

時間回溯到2023年6月27日晚。平昌縣新華街西段的路燈下,剛滿18歲的王某掃碼解鎖一輛共享電單車,急于趕路的他選擇了逆向行駛。當車輛行至一個路段的人行橫道時,撞倒了正在人行橫道過馬路的女性市民張某,由于沖擊力大,張某佩戴多年的白色項鏈也掉落一地。

事故發(fā)生后,現(xiàn)場群眾迅速撥打120,張某被緊急送往平昌縣某醫(yī)院。急診室內,醫(yī)生發(fā)現(xiàn)她頸部挫傷、腿部多處淤青。張某在接受清創(chuàng)縫合、康復理療等多項治療,前后住院27天。

事故發(fā)生第二天,平昌縣交警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明確判定王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各方就張某的賠償事項一直沒有達成協(xié)議。2024年10月,張某一紙訴狀將王某、共享電單車的運營方巴中某公司,以及為電動自行車承擔第三責任險的保險公司等起訴至平昌縣人民法院,要求賠償全部損失11萬余元。

平昌縣法院一審開庭時,各方圍繞責任主體展開激烈辯論。王某辯稱自己只是普通用戶,車輛由運營方提供,保險也由運營方購買,應由保險公司和巴中某公司擔責;巴中某公司則出示APP后臺記錄,稱騎行前已設置強制安全閱讀3秒程序,用戶注冊時也有明確的使用協(xié)議,且車輛符合國標,公司已盡到管理義務;保險公司則稱保險條款中有免責聲明,騎車人違法導致的事故保險公司不應理賠。

平昌縣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盡管王某存在違法行為,但巴中某公司為車輛投保的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險仍應發(fā)揮作用。保險條款中“騎車人違法導致人身傷害免責”應理解為“騎車人自身傷害不賠”,而非免除對第三方的賠償責任。據(jù)此,平昌縣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在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團體客戶適用)內賠償張某醫(yī)療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財產損失等共計101248.60元;王某賠償14292.84元。

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此案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判決,向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庭上,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成了庭審焦點。保險公司稱,此次交通事故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載明因王某違反交通規(guī)則導致的本次交通事故,王某承擔全部責任,在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單特別約定第三條:“除外責任:騎車人違反交通法規(guī)(包括但不限于逆行、闖紅燈、在機動車道路上行駛等)導致的人身損害。”根據(jù)該約定,騎車人違反交通法規(guī)導致的所有人身損害均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一審法院解釋為除外責任是騎車人自身的人身損害,明顯與上述約定相矛盾。

張某則辯稱,保險公司稱除外責任發(fā)生法律效力,與實際情況不符。“很多交通事故發(fā)生均有交通違法行為的存在,且在事發(fā)區(qū)域內沒有專用自行車道,保險公司將逆行、闖紅燈及非機動道路上行駛作為免責條款系違法條款,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公司沒有盡到免責條款的特別說明義務。”張某說。

為核實保險公司是否盡到提示義務,巴中市中院展開深入調查。案卷顯示,巴中某公司在投保時,確實收到了保險公司提供的特別約定清單,其中免責條款不僅字體加黑,還單獨標注了風險提示。巴中某公司負責人在庭審中也承認,保險公司業(yè)務員曾當面講解免責條款,公司最終蓋章確認。

巴中市中院審理后認為,張某被王某騎行的共享電動自行車撞傷,張某屬于本案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理賠責任,應當根據(jù)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條款和交通事故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斷。根據(jù)案涉共享單車保險條款中的特別約定除外責任的內容,應只對合法騎行,未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事故承擔理賠責任。此次交通事故是王某違法騎行造成的,保險公司不應當對王某違法騎行造成的損失承擔理賠責任。

巴中市中院同時認為,王某在騎行共享電動自行車時遇到正在橫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張某,未依法進行禮讓,將其撞倒造成張某身體受傷和白色項鏈掉落的事故。違規(guī)騎行是事故發(fā)生的根本原因,王某主觀上具有過錯,違規(guī)騎行行為滿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guī)定,王某應當依法對張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今年4月8日,巴中市中院二審撤銷了平昌縣法院一審判決,同時判決由王某賠償張某各項費用共計108541.44元。

共享交通責任鏈面臨重塑

“這一判決明確了違法騎行者的主體責任,對規(guī)范共享單車使用具有警示意義。”法治周末報社法律顧問、北京本度律師事務所主任佟國民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至少凸顯三個層面的社會關切。首先,共享交通工具使用者不能因“車輛非自有”而心存僥幸,風險意識與安全意識必須同步提升;其次,運營方的安全提示義務需落到實處,本案中“APP強制閱讀3秒安全提示”被法院認定為有效盡責,為行業(yè)管理提供了參考標準;最后,保險產品設計需重新審視,目前電動自行車第三者責任險普遍將常見違法行為列為免責情形,客觀上導致受害者救濟渠道變窄,后續(xù)或需探索“部分免責+社會救助”的補充機制。

記者注意到,在共享交通日益普及的當下,類似的責任認定糾紛并非個例。以上海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為例,2024年1月,媒體披露,上海市民蘇某酒后騎共享電動車發(fā)生車禍不幸身亡,家屬要求保險公司支付10萬元保險金,最終被法院駁回。

事發(fā)深夜,蘇女士飲酒后掃碼騎行一輛共享助力電動車,同時成為保險公司所承保“共享助力車綜合險”的被保險人。騎行途中,她與路邊臨時停放的車輛相撞,因頸椎、顱腦損傷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蘇女士醉酒駕駛非機動車(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00.6mg/100ml)是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事故發(fā)生后,蘇女士的繼承人依據(jù)保險條款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則以蘇女士醉酒駕駛違反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且屬于保險條款免賠范圍為由拒絕賠付。

由于雙方協(xié)商無果,蘇女士的繼承人將保險公司訴至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醉酒駕駛非機動車是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的行為,保險公司已通過加粗、加黑等方式在保險條款中向投保人提示,蘇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掃碼騎行時應知醉酒駕駛的危害及禁止性規(guī)定,因此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盡提示說明義務,事故因蘇女士自身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導致,屬于免責事由。最終,一審法院駁回蘇女士繼承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

佟國民表示,從這些案例可以看出,共享交通責任鏈的重塑迫在眉睫。

“一方面,使用者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意識亟待提高,不能忽視非機動車醉酒駕駛等違法行為的嚴重性。另一方面,運營方在安全管理和提示方面雖有一定舉措,但仍需不斷完善,例如,優(yōu)化提示方式,確保用戶真正重視并遵守規(guī)則。”佟國民說。

佟國民同時認為,對于保險行業(yè)來說,如何設計更合理的保險產品,在保障受害者權益的同時,平衡違法騎行免責與風險分擔的關系,成為關鍵課題。

佟國民建議,可以嘗試結合大數(shù)據(jù)分析,對遵守交規(guī)的用戶給予保費優(yōu)惠,對違法騎行者提高保費或限制投保,以此引導用戶規(guī)范騎行。“同時,政府部門也應加強監(jiān)管,加大對共享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各方責任邊界,共同構建安全、有序的共享交通環(huán)境”。


責編:戴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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