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讓職工“帶薪休假”成空文
2024-12-19 09:07:56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李忠勇
臨近年底,許多職工開始關注起未休的年假。一些企業卻規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將職工未休年假視作自動放棄,一次性清零,引發了爭議。(12月12日《新京報》)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我國相繼制定實施了勞動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推行了職工“帶薪休假”制度。
但有些企業只考量自身利益,不重視職工權益保護,對“帶薪休假”要么以種種借口不落實,要么以“年休假過期作廢”為由“清零”,對未休年假的職工也不按規定補償,使“帶薪休假”制度成為一紙空文。職工在職時敢怒不敢言,離職時便提出補償要求,引起年假爭議糾紛。
“帶薪休假”制度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一種保護,有助于職工減少工作疲勞,預防身體和心理疾病,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更好地發揮個人的創造力,提升工作效率,不僅對職工個人有諸多益處,同時也對企業和社會的發展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因此,必須采取措施,狠抓“帶薪休假”制度的落實,切莫讓其成為一紙空文。
企業經營者作為管理職工的主體,應當轉變管理理念,“既要馬兒跑得快,又讓馬兒吃好草”,方能激發職工的積極性,讓他們努力工作,多做貢獻。在抓緊企業工作、生產的同時,企業要重視搞好職工的勞動保護,落實各種福利待遇,特別是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實施年休假。如果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并按相關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未經職工同意,沒有休完的年假,不得自動“清零”,隨意剝奪職工的權益。
企業職工享有勞動的權利,也享有休息的權利。職工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提前向企業管理者提出休年假的申請,以便于企業及時安排工作,減少休假對工作生產的影響。當然,職工在假期休完后也要迅速進入工作狀態。如果企業既不讓休年假,又不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職工就要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各地工會、勞動行政部門和司法機關要進一步建立健全職工權利保障監督機制,對職工“帶薪休假”,既要齊抓共管,又要各司其職,把好工會、勞動仲裁、司法三道防線,加強對企業“帶薪休假”等制度的監督落實和相關案件的調解、仲裁和判決,讓拒不落實“帶薪休假”制度的企業經營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