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診師”行業呼喚規范化管理
2024-03-07 12:50:47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周末
視覺中國供圖
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時代,老年人就醫難也日益凸顯。“陪診師”的出現有助于緩解老年人就醫難問題,有切實的市場需求,應予鼓勵和支持。但是,醫療問題涉及人民身體健康,對該行業也應進行必要的規范
《法治周末》實習生 康婧軒
《法治周末》記者 鄭超
“父親生病在老家治療,我自己不能經常請假陪伴看病,所以就找了一個‘陪診師’。”在北京工作的李女士說,“不放心老人一個人去醫院,我是在一個互幫互助群里看到的消息,找的‘陪診師’陪父親看病、拿藥、檢查。”
李女士認為:“這種新事物也需要正確的引導方向和規章制度去約束。比如,收費標準不能只靠雙方討價還價,如果在服務過程中產生糾紛,我不知道去哪里維權。”
據了解,兒女在外地的空巢老人生病后到醫院就診,常常因為無人陪伴帶來諸多困難。由此,“陪診師”這一職業悄然興起,提供掛號、取號、代取藥品、取報告、陪伴就診等服務。
然而,《法治周末》記者在調查中發現,從業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且沒有統一的收費標準。目前由“陪診師”產生的法律糾紛主要集中在:雙方之間以口頭協定為主,未將權利義務約定清楚而產生的糾紛;幫老年人掛號、拿藥和問醫可能會涉及相關侵權糾紛;也更有甚者借陪診名義行醫托之實等行為。
面對這一新興產業,要如何規范和管理?帶著這些問題,記者進行了調查。
“陪診”雙方的權益保護
今年2月,周先生由于工作繁忙,過年并沒有返鄉,每年陪其父母檢查身體的他犯了難。由于不放心父母獨自去看病,就在某平臺請了一位“陪診師”陪伴他的父母去體檢。
但他的父母卻對周先生的做法很是不滿,他的父母覺得:“一天把兩三百元錢給個陌生人,他要是糊弄我怎么辦?‘陪診師’泄露我的隱私怎么辦?”這也是當下這一職業被不少人質疑的地方。
天津市南開區的小李做了兩年的“陪診師”,他在采訪中提到,自己最怕的就是遇到難纏的家屬,“有的老人行動不便,話也說不清楚,這我們都能理解,我們也是為了解決孤獨老人就醫的困境,但我們時常接到投訴,有的家屬覺得我們沒有照顧好老人,這也讓我們很困擾”。
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馬麗紅提到,在服務過程中獲悉患者信息并用于協助患者就醫屬于正當使用,當然前提是患者自愿將個人信息披露給“陪診師”,“陪診師”也因此負有相應的保密義務。民法典規定的個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
“‘陪診師’應在合同約定和服務必要的范圍內使用該等信息,且不能擅自向其他人披露患者的個人信息(比如,將信息賣給醫托),否則就侵犯了患者的隱私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我國刑法也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馬麗紅說。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朱曉峰說:“通常來講,若‘陪診師’在患者就醫過程中已經按照雙方約定,協助患者完成了排隊掛號、陪診就醫、代辦問診、送/取報告、代辦買/送藥、預約檢查、上門接送陪同就診等服務,即無須就患者在就醫過程中遭遇的身體不適等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陪診師’違反合同約定,導致患者未及時就醫等,則需要為自己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為患者和‘陪診師’二者的權利義務關系取決于雙方約定,因此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盡可能清晰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防止權利義務關系不清導致的法律糾紛,影響自身合法權益的實現。”
市場化令人擔憂
有數據顯示,2023年有3萬人在某平臺搜索“陪診”相關關鍵詞,平臺上提供陪診服務的店鋪超過500家,部分店鋪月銷量多達上千單,市場上還出現了專門提供陪診服務的網絡平臺。
隨著人口老齡化程度的加劇,陪診服務需求呈現井噴式增長。但僅由市場自發蹚路,也讓人擔憂。
“‘陪診師’聽起來確實能解決老人獨自看病的大問題,但現實中會遇到不少問題。”家住浙江省金華市的陳女士談到自己在一次請“陪診師”時遇到的麻煩。
“我是在某直播上看到的廣告,覺得花點小錢請專業的人陪我去看病,也省了我的時間,也能讓在外工作的女兒別擔心。可我交了400元錢后,并沒有人及時聯系我,在我多次撥打電話后,他們的工作人員說要按他們規定的時間去看病,如果按照我自己的意愿就得再加錢,這些情況在直播里并沒有提到過。”
由于“陪診師”這一“職業”的興起,有不少機構開始打著“培訓”的旗號賣課,表面上稱“我們的工作人員都經受過正規培訓”,而事實上,曾有接受培訓的人員說:“大多數職業培訓都像微商,推廣‘取巧式服務’,如怎么設計話術套路、如何賺取更多費用等。”
北京市某醫院的一名護士說:“就目前來說,陪診還處在一個灰色地帶,也可能擾亂醫療秩序,容易出現問題。比如,陪診是不是會變成醫托?是不是會泄露患者隱私?大量陪診員涌入醫院開展商業行為,有可能打破公平就醫的模式。”
馬麗紅表示,“醫托”因擾亂醫療秩序,侵犯消費者權益而一直為法律所否定。通常醫托行為會涉及到詐騙,即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得公私財物的行為。“醫托”通過誘人上鉤、貶低名院、抬高其推薦診所等方式,將患者騙至就診點(有證或者無證醫療機構),診所醫生或非醫生通過冒充專家、夸大病情、虛假診斷等方式誘導消費、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開具大量藥品等,以騙取患者財物。因此,如果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當追究刑事責任。即使未達到刑事責任,也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如第49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醫托”行為如果達到擾亂醫療機構秩序的,依據第23條的規定,應給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隨著陪診師這一職業的興起,不少行業協會、組織機構開始關注此事,并給予了一定的鼓勵和支持。
2023年9月底,上海市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與上海開放大學首次聯合開展“上海養老服務陪診師”公益性培訓。上海此次培訓主要面向社區綜合為老服務中心、長者照護之家、老年人日間照料中心、護理站及相關養老服務機構為老服務工作人員,為社區居家養老服務領域日漸凸顯的助醫需求提供人才隊伍支撐。
陪診是一種新類型的服務,而患者本身就是高風險人群,“陪診師”應具有風險防范意識。對于“陪診師”如何在賺錢之余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馬麗紅給出三點建議:
第一,要簽好服務合同,通常此類服務合同需要包括服務項目、服務費用、服務時間、服務地點、權責劃分,保密條款、免責事項等條款,其中應包括患者的身體情況信息,對于服務嬰幼兒、老年人、精神疾病、心臟疾病、癱瘓、傳染病患者應更加謹慎,避免因患者隱瞞或者未完全披露病情而導致“陪診師”誤判而引發更多風險。
第二,“陪診師”應具備相應的服務能力和知識、信息儲備,不僅應了解醫院的就診流程,也應具備一定的急救知識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三,在服務過程中注意避免其他風險,比如,盡量不要用私家車接送、不給患者自帶食品、保護患者隱私等。
馬麗紅表示,隨著我國進入老齡化時代,老年人就醫難也日益凸顯。“陪診師”的出現有助于緩解老年人就醫難問題,有切實的市場需求,應予鼓勵和支持。但是,醫療問題涉及人民身體健康,對該行業也應進行必要的規范,比如,應進行資格考試和體檢,保證“陪診師”具備基本的醫療常識和健康的身體。同時,也應加強行業監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于違法犯罪的也要依法進行處罰,以引導行業健康發展。